納《太陽報》報道,和與許多其他非洲國家一樣,納米比亞為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測和鉆探提供間接稅收鼓舞措施,主要體現在1998年《關稅和消費稅法》附表4和2000年《增值稅法》附表5中分別規則的關稅退稅和進口增值稅免稅。該方針的主要受益者是在勘測準許區域中獲得踏勘以及鉆探許可證的公司。此外,這些公司從事有關作業的分包商也權享用該優惠方針。
需要留意的是,這些優惠方針不是主動觸發,而是須滿意一定的條件并經預先批準。主要條件和程序如下:
·從事勘查/鉆探活動的公司應在納米比亞注冊;
·須持有納礦能部頒布的包含領海在內的有效勘查/鉆探許可證;
·工業化、貿易和中小企業發展部(譯者按,現已更名改組為工貿部)批準和頒布退稅許可證。
·納米比亞稅務局出具退稅/免稅承認函,并同時頒發海關Asycuda系統的退稅/免稅代碼,保證貨物在入境時享用高效清關。
以下貨物進口不享用上述優惠方針:
·餾分燃料(柴油)、殘余燃料油和生物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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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任何人個人使用的產品;
·除《礦產和石油資源開發法案》中規則的石油以外的任何用于勘探或勘探的其他產品(按規則柴油可免征進口增值稅)。
鑒于上述優惠方針涉及數家政府部門,主張統籌展開退稅、免征增值稅請求作業,保證及時得到批準。來歷:駐納米比亞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標簽:
納米比亞 石油 天然氣 勘測 鉆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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