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活動,維護建造工程市場秩序,確保建造工程質量和安全,防備施工發包與承攬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建造工程安全出產辦理法令》等法令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中建造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撤除、補葺等工程。
第二章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
第三條 建造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結項目批閱、核準或存案程序。企業出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存案后,進行項目發包。政府出資項目應當在完結出資決策批閱后進行項目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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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造工程施工發包分為投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依法有必要投標的建造工程,應當選用投標發包方法。投標人依法經過投標將建造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投標人。
非依法有必要投標的建造工程,建造單位能夠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施工才能的承攬單位。
第五條 承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則的或投標文件要求的資格條件,具有承當項目建造的才能。承攬單位應當依照其資質等級承攬對應的建造工程項目。
第六條 建造工程施工的承攬分為總承攬和專業承攬。
第七條 建造工程施工的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第八條 依照合同約好或許經過建造單位贊同,建造工程施工總承攬單位能夠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依法進行分包。
總承攬單位有權自主挑選契合資質條件的專業承攬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總承攬單位和專業承攬單位能夠將承攬范圍內的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作業單位。
第九條 鼓舞建造工程的總承攬合同選用相關職業演示文本。
建造工程施工的建造單位與承攬單位應當依法締結建造工程施工的書面合同,明確兩邊的權利和職責。建造單位應施行處理法令規則由其處理的答應、批準或存案,為承攬單位供給施工現場,按合同約好向承攬單位及時支付合同價款等職責。承攬單位應施行合同約好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展等職責。
第十條 鼓舞建造工程分包合同選用相關職業演示文本。分包合同應當遵從承攬合同的各項原則,滿意承攬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展等要求。
承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分包辦理制度和臺帳,對分包工程的施行向建造單位擔任,并承當相應職責。
分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好,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展等施行有用控制。分包單位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攬單位擔任,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造單位承當連帶職責。
第三章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違法發包是指建造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支解發包、違背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背法令法規規則發包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歸于違法發包:
(一)建造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二)建造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三)依法應當投標未投標或未依照法定投標程序發包;
(四)建造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投標投標條件,約束、排擠潛在投標人或許投標人;
(五)建造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攬或專業承攬單位;
(六)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十四條 轉包是指承攬單位承攬工程后,不施行合同約好的職責和職責,將其承攬的悉數工程或許將其承攬的悉數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歸于掛靠或許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外:
(一)承攬單位將其承攬的悉數工程直接或變相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二)承攬單位未派駐首要項目辦理人員,或派駐的首要項目辦理人員非本單位人員;
(三)合同約好由承攬單位擔任收購的首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借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租借,或施工單位不能供給有關收購、租借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說并供給相應證明的;
(四)發承攬兩邊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承攬單位收到工程金錢后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說并供給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作業承攬單位承攬的范圍是承攬單位承攬的悉數工程,勞務作業承攬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攬單位“辦理費”之外的悉數工程價款;
(六)勞務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攬單位;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攬或專業承攬單位的,建造單位依約發包的專業工程在外;
(八)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六條 違法分包是指承攬單位承攬工程后違背法令法規規則,把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歸于違法分包:
(一)承攬單位將其承攬的工程分包給個人;
(二)承攬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單位;
(三)承攬單位將承攬合同范圍內主體結構進行分包,依法能夠分包的鋼結構工程在外;
(四)專業承攬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
(五)勞務作業承攬單位將其承攬的勞務再分包;
(六)勞務作業承攬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首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首要周轉材料費用;
(七)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八條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承攬工程包含參與投標、締結合同、處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九條 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歸于掛靠:
(一)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至(七)項規則的景象,有證據證明歸于掛靠;
(三)法令法規規則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四章法令職責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和城鄉建造、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建造工程施工活動施行監督辦理,并受理相關的投訴、告發和信訪事項,查辦相應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投訴告發。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本行政區域內觸及本職業建造工程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的投訴告發,應當依法受理、查詢、確認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造單位與承攬單位不依照投標文件和承攬人的投標文件締結合同,或許締結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對建造單位和承攬人進行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建造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則的違法發包景象的處分:
(一)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則確認的,根據《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第五十四條規則進行處分;
(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五)項規則確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第五十五條規則進行處分;
(三)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則確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則進行處分。
第二十五條 建造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許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認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依法依規施行聯合懲戒。
對悉數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建造單位將建造工程支解發包的,能夠暫停項目履行或許暫停資金撥付,同時將建造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奉告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并建議對建造單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確認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根據《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第六十二條規則進行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確認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等相關規則進行處分。
對確認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許以其他方法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根據《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第六十一條規則進行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建造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分的,根據《建造工程質量辦理法令》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四條規則,對單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進行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辦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許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條規則,依照情節嚴重景象給予處分。有本條規則景象的,對單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因建造工程施工發包與承攬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則進行處分和追究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查辦的建造工程施工發包承攬違法行為和處分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見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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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工程 施工發包 承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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