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并完善公路工程范疇規范化建造,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觸及行政處分內容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整理工作的告訴》,近日,交通運輸部對公路建造商場范疇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整理,修訂印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辦理辦法》《公路施工企業信譽點評規矩(試行)》《公路建造商場信譽信息辦理辦法(試行)》。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依據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有關規矩,交通運輸部決議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辦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作如下修訂:
修訂前: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背本辦法有關條款規矩的,法令、法規對處分機關和處分方式有相關規矩的,按照法令、法規的規矩履行;法令、法規未作規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以及罰款等處分。
修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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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背本辦法有關條款規矩的,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矩履行。
依據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有關規矩,交通運輸部決議對《公路施工企業信譽點評規矩(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
修訂前:
第二十條公路建造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樹立公路施工企業信譽辦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譽點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商場壁壘,—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批評。
修訂后:
第二十條公路建造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樹立公路施工企業信譽辦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譽點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商場壁壘。
依據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有關規矩,交通運輸部決議對《公路建造商場信譽信息辦理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9〕731號)作如下修訂:
修訂前:
第二十九條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動態辦理中,發現勘測、規劃、施工、監理、實驗檢測等單位的人員、成績等指標低于相關資質、資歷規范要求的,應對該單位提出整改預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約束招標的辦法,直至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
修訂后:
第二十九條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動態辦理中,發現勘測、規劃、施工、監理、實驗檢測等單位的人員、成績等指標低于相關資質、資歷規范要求的,按照有關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矩履行。見道網
標簽:
交通部 公路 建造 范疇 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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