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江西省財政廳近日發文清晰進一步規范政府收購招標確保金和履約確保金辦理,強調招標(呼應)確保金不得超越預算的2%;履約確保金不得超越合同金額的10%。
江西省財政廳提出,收購人或署理組織應規范招標確保金和履約確保金收取和交還程序。收購文件要求招標(呼應)供貨商提交招標(呼應)確保金的,招標(呼應)確保金不得超越收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收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許成交供貨商提交履約確保金的,履約確保金的數額不得超越政府收購合同金額的10%。收購人或許署理組織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還未中標(成交)供貨商的招標(呼應)確保金,自政府收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還中標(成交)供貨商的招標(呼應)確保金;收取履約確保金的,應當在收購合同中約好履約確保金交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交還的景象,清晰逾期交還履約確保金的違約職責。政府收購合同履約結束,經檢驗合格后,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交還履約確保金。逾期交還招標(呼應)確保金的,除應當交還招標(呼應)確保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付出超期資金占用費;逾期交還履約確保金的,應按合同約好對中標(成交)供貨商遭到丟失予以補償。
江西省財政廳要求,活躍推行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方式交納確保金,收購人或署理組織應允許供貨商自主挑選以非現金方式交納確保金,不得拒絕供貨商以任何非現金方式提交的確保金。招標確保金收取不搞“一刀切”,收購人、署理組織要歸納考慮項目狀況、供貨商資信狀況、商場供需聯系等挑選是否收取。鼓舞收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貨商誠信等狀況免收履約確保金或下降交納比例,并在收購文件中予以清晰。收購人不得以供貨商事前提交履約確保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來歷:中國政府收購報
標簽:
江西 招標確保金 履約確保金 辦理
?
(免費聲明:
1、本網站中的文章(包含轉貼文章)的版權僅歸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權聲明的或文章從其它網站轉載而順便有原所有站的版權聲明者,其版權歸屬以順便聲明為準。
2、本網站轉載于網絡的資訊內容及文章,咱們會盡可能注明出處,但不排除來歷不明的狀況。如果您覺得侵犯了您的權益,請通知咱們更正。若未聲明,則視為默許。由此而導致的任何法律爭議和結果,本站不承擔任何職責。
3、本網站所轉載的資訊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念,與本網站態度無關。
4、如有問題可聯系導航網編輯部,電話:010-88376188,電子郵件:bianjibu@okci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