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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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的布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的布告
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21年第18號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方針履行期限的布告》(2021年第6號)和《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持續履行研制組織收購設備增值稅方針的布告》(2019年第91號)規則,經商財政部,現修訂發布《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的布告》(2020年第6號)到期中止履行。
特此布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22日
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辦法
第一條 為標準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辦理,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方針履行期限的布告》(2021年第6號)和《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持續履行研制組織收購設備增值稅方針的布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布告)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契合條件的研制組織(以下簡稱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收購國產設備退稅)。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研制組織、國產設備的具體條件和范圍,按照91號布告規則履行。
第四條 主管研制組織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擔任處理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存案、審閱及后續辦理工作。
第五條 研制組織享用收購國產設備退稅方針,應于初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退稅存案手續:
(一)契合91號布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則的研制組織資質證明材料。
(二)內容填寫實在、完好的《出口退(免)稅存案表》。該存案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布告》(2018年第16號)發布。其間,“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辦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制組織”或“外資研制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闡明填寫。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本辦法下發前,已處理收購國產設備退稅存案的研制組織,無需再次處理存案。
第六條 研制組織存案材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存案表》填寫內容契合要求,簽字、印章完好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存案。存案材料或填寫內容不契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奉告研制組織,待其補正后再予存案。
第七條 已處理存案的研制組織,《出口退(免)稅存案表》中內容產生改變的,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存案改變。
第八條 研制組織產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中止收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存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則結清退稅款后,處理存案撤回。
研制組織處理刊出稅務掛號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退稅存案撤回。
第九條 外資研制中心因本身條件產生改變不再契合91號布告第二條規則條件的,應自條件改變之日起30日內處理退稅存案撤回,并自條件改變之日起,中止享用收購國產設備退稅方針。未按照規則處理退稅存案撤回,并持續申報收購國產設備退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則處理。
第十條 研制組織新設、改變或許撤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核定研制組織的牽頭部門供給的名單及注明的相關資質起止時刻,處理有關退稅事項。
第十一條 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收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研制組織未在規則期限內申報處理退稅的,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清晰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方針的布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的規則,在收齊相關憑證及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處理退稅。
第十二條 已存案的研制組織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處理收購國產設備退稅:
(一)《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該申報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布告》(2021年第15號)發布。填寫該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科技開發、科學研究、教育設備”。
(二)收購國產設備合同。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許開具時刻為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經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渠道承認用處為“用于出口退稅”。
第十三條 歸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制組織申報收購國產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閱契合規則的,應按規則處理退稅。
研制組織申報收購國產設備退稅,歸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納發函查詢或其他方法查詢,在承認增值稅發票實在、發票所列設備已按規則申報納稅后,方可處理退稅:
(一)審閱中發現疑點,經核實仍不能掃除疑點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的。
(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的。
第十四條 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五條 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于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研制組織收購國產設備退稅情況臺賬,記錄國產設備的型號、發票開具時刻、價格、已退稅額等情況。
第十七條 已處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制組織須按照下列核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則核算。
第十八條 研制組織觸及嚴重稅收違法失期案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嚴重稅收違法失期案件信息發布辦法〉的布告》(2018年第54號)被發布信息的,研制組織應自案件信息發布之日起,中止享用收購國產設備退稅方針,并在30日內處理退稅存案撤回。研制組織違法失期案件信息中止發布并從布告欄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制組織可重新處理收購國產設備退稅存案,其收購的國產設備可持續享用退稅方針。未按照規則處理退稅存案撤回,并持續申報收購國產設備退稅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則處理。
第十九條 研制組織采納冒充收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虛構收購國產設備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供給虛假退稅申報材料等手段,騙得收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辦理法的有關規則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清晰的其他退稅辦理事項,比照出口退稅有關規則履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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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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