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統籌拓展開發空間
加快開發建設海上風電基地。編制實施山東海上風電2021—2030年發展規劃,研究出臺支持海上風電發展的配套政策,2021年建成投運兩個海上風電試點項目,實現海上風電“零突破”。“十四五”期間,海上風電爭取啟動1000萬千瓦。
建成風光儲一體化基地。充分利用魯北鹽堿灘涂地和魯西南采煤沉陷地,因地制宜發展光伏發電、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建設風光儲一體化基地。嚴格落實規劃選址、土地、生態紅線、電力接入等條件,推動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和多能互補項目建設。到2025年,風光儲一體化基地在建在運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左右。
開拓“外電入魯”通道配套可再生能源送電基地。統籌省內、省外資源,構建可再生能源開發新格局。推動銀東直流、魯固直流、昭沂直流等在運通道配套電源結構調整優化,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提高可再生能源送電量。支持省內能源企業“走出去”,主導或參與配套可再生能源電源基地建設。到2025年,省外來電可再生能源配套電源基地裝機容量達到1000萬千瓦,已建成通道可再生能源送電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新建通道不低于50%。
統籌可再生能源和鄉村振興融合發展。開展整縣(市、區)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形成易復制、可推廣的“山東經驗”。提升綠色示范村鎮建設標準,實施“百鄉千村”低碳發展行動。鼓勵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創新利用農村集體未利用土地作價入股、收益共享機制。加快推進太陽能供暖制冷技術發展,擴大太陽能光熱技術在生產領域應用規模,促進太陽能與其他能源互補應用。因地制宜建設生物質制氣、熱電聯產項目,助力鄉村振興。“十四五”期間,新增鄉村分布式光伏裝機1000萬千瓦以上、生物質發電裝機50萬千瓦。
因地制宜發展城鎮分布式光伏。倡導光伏建筑融合發展,支持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在新建的交通樞紐、會展中心、文體場館、CBD中央商務區、工業園區等開展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示范。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業觀光項目。鼓勵城鎮居民在自有產權住宅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十四五”期間,新增城鎮分布式光伏裝機500萬千瓦左右。
多措并舉保障集中消納
提升大電網支撐保障作用。超前規劃建設三大海上風電基地、魯北風光儲一體化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匯集、送出輸變電工程,提升大電網接入能力、送出能力和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靶向改造升級配電網,實現分布式電源“能接盡接”。強化“云大物移智鏈”技術應用,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實現源網荷儲多向互動、友好協同調節,構建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新型電網。
統籌推進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優先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做到電源、送出工程與電網建設進度匹配;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論證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加快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十四五”全面完成直調公用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在役純凝機組最小技術出力達到30%、熱電聯產機組最小技術出力達到40%;新上純凝、熱電聯產機組最小出力分別達到20%和30%;有條件的可加大深調改造力度。按計劃、按標準完成靈活性改造任務的,將煤電新增深調能力的10%作為所屬企業新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配套儲能容量。
推動抽水蓄能電站高效開發利用。加快沂蒙、文登、濰坊、泰安二期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開展新一輪抽水蓄能規劃選點,力爭棗莊莊里等項目納入國家中長期規劃,適時啟動前期研究論證。推動抽水蓄能電站納入市場運營。支持鼓勵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所發電量視作風電、光伏所發電量,計入當地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到2025年,建成抽水蓄能電站400萬千瓦,在建模400萬千瓦。
規范自備煤電機組參與電網調峰。強化自備機組調峰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2021年底前,具備條件的并網直調自備機組進入輔助服務市場。建立自備機組調峰獎懲考核機制,將其參與電網調峰所減發電量的50%作為獎勵,計入該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除背壓機組外,對于不參加電網調峰的并網自備機組,按其自發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分攤因電網調節能力不足造成的棄風棄光電量,相應加重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
加快儲能設施建設。自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照不低于裝機容量10%配建或租賃儲能設施,配套儲能設施連續充電時間不低于2小時,且滿足山東省相關標準要求,與發電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開展電化學儲能示范試點,完善儲能商業盈利市場機制。鼓勵有條件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制氫設備,制氫裝機運行容量視同配建儲能容量。
改革創新促進就近消納
創新就近消納機制。完善分布式發電試點市場化交易規則,按照穩妥有序、試點先行、發用協同、曲線耦合原則,選擇多能互補、調節能力強的可再生能源場站組織開展“隔墻售電”交易試點。在工業負荷大、新能源條件好的地區,支持分布式電源開發建設和就近消納,結合增量配電網等工作,開展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供電園區試點建設。
壓實各類主體消納責任。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政策,按年分解壓實地方和各類市場主體消納責任。加快推動全省超額消納量或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建設。企業可通過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廠區外集中式上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或購買其他企業超額消納量、綠證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
推動分布式電力就地消納。低壓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應滿足國家相關行業標準要求,確保電網安全運行。鼓勵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或在微電網內就地消納;對于分布式光伏集中開發區域,采用相對集中接入方式。逐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功率采集、遠程控制技術措施,在電網新能源電力消納能力不足時,戶用分布式除外,分布式光伏上網部分與集中式場站消納優先級相同。鼓勵自身消納困難的分布式光伏配置儲能設施。
放管結合推動高水平發展
科學統籌大型基地項目。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資源配置、統一開發建設原則,統籌推進全省海上風電發展,確保與海洋功能區劃、航道通航、海洋生態保護、海底管線相協調。科學有序開發魯北鹽堿灘涂地風光儲一體化基地,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統一。
優化審批流程。除垃圾焚燒發電外,各級行政審批機構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項目及電力接網工程審批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效率。各級電網企業要以適當方式公開電網可供可再生能源項目利用的接入點、容量空間和技術規范,簡化可再生能源接網業務環節,優化流程、縮短時間,推廣全流程線上辦理平臺應用,力爭“一次也不跑”。
規范市場秩序。地方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或向其分攤費用,不得將風電、光伏發電規模與任何無直接關系的項目捆綁安排,不得強行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進一步優化可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加大資金扶持。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作用,將有基金融資需求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納入基金投資項目庫,積極向基金管理機構推介,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可再生能源行業的貸款發放力度,吸引基金和金融資本投資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
強化約束監管。加強對納入年度開發建設項目名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落地事中事后監管。項目須在承諾期限內全容量建成并網,對于嚴格執行上述規定的企業,在后期可再生能源項目安排上給予傾斜支持;逾期未建成投產的項目移出年度項目名單,如企業仍有意愿建設,按照新項目重新提報,納入后續年度項目名單。
提升科技支撐。積極應用新技術、新裝備,開展老舊風電、光伏場站技術改造試點。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地方標準制修訂和宣貫工作,率先在可再生能源關鍵技術標準領域實現突破。開發完善“新能源云”功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跟蹤新建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進度、在役場站發電出力情況,按年發布同地區同期投產可再生能源場站發電效率排名,建立相關指標體系和獎懲機制。
明確屬地責任。加強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建立協調推進和月報公示制度,定期在官方網站公開項目建設、形象進度、竣工投產等情況,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支持力度不夠、項目落地推進緩慢、消納責任完成不力的地市進行通報或約談。(來源:大眾日報姚旭馬向陽蔣明張文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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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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