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或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私自離崗,影響評標委員會工作整體進展;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評審活動,且未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個人信息變更后未及時告知省專家庫日常維護單位,影響評標工作;違反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期印發的《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出現上述這些情形將被責令改正,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記錄違規情形,報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2003年通過,2013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如何理解?《辦法》明確,廣東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八種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禁止其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一是連續兩年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被責令改正兩次以上;二是故意隱瞞個人情況,違反回避要求,導致評標無效;三是不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是私下接觸投標人;五是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是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是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是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導致評標評審結果不合理。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又該如何理解呢?《辦法》規定,廣東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四種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取消其評標評審專家資格。一是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謀取私利;二是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三是向他人透露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實質性消息;四是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應予行政處罰。
《辦法》還明確,廣東省專家庫評標評審專家有四種情形之一的,視為《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停止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移出省專家庫。一是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二是連續2年考核評價、繼續教育不合格;三是惡意索取不合理評標評審酬勞,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額外酬勞;四是因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不適宜擔任評標評審專家。
“《辦法》中的上述內容分別是對《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15條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以及第十二條的‘不能勝任’條文的進一步細化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我們省也出臺了辦法,但是沒有廣東違規處理詳細具體。”某省評標專家看到廣東《辦法》后如是說。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