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發布朝環保罰字〔2017〕762號行政處罰公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被罰款5000元。
朝環保罰字〔2017〕7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于2017年9月20日到北京市朝陽區北京地鐵 17 號線 08 標段施工工地院內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一臺柴油液壓履帶起重機(產品型號:SCC500C,產品編號:08CC05230078,出廠日期:2008 年 4月 29 日)在工作過程中有明顯可見煙度,煙度值超過林格曼 1 級。〔《在用非道路柴油機械煙度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DB11/184-2013》規定:非道路用柴油機械在任何狀態下(含自由加速)均不應有明顯的可見煙度,都不超過林格曼 1 級。〕該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5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