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于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從源頭防范、風險管控和作業管理三方面,著力構建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切實提升港口危險貨物儲罐的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據悉,這是交通運輸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精神,深化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通過標本兼治、遠近結合,加強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又一有力舉措。
根據《意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人及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開展在役儲罐安全專項整治,于2017年4月底前對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設備及應急資源的落實情況和儲罐維護管理以及裝卸作業、儲罐區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情況,深入開展自查;在2017年12月底前對設計施工資料缺失的儲罐、罐齡在20年以上的儲罐、缺乏有效檢測記錄且儲存的危險貨物火災危險性為甲B類的儲罐完成定期檢測;在2018年12月底前對其他儲罐完成定期檢測。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
《意見》要求,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工作,把儲罐安全管理作為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專項行動的深化內容,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時間表,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安全責任,扎實推進,務求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