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原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和設備因素兩個方面,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是由于管理者或使用者心存僥幸、省事和逆反等心理原因從而產生非理智行為,物的因素主要是由于設備未按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安裝、維修和保養,特別是未按要求進行檢驗,帶 “病”運行,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占比例較大的起重機事故起因主要有 :
a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如超載或未確認吊運物品重量,斜拉斜吊,吊重下站人、吊重捆扎不可靠, 吊鉤掛鉤不可靠和操作人員不具備資格等;
b 、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未裝或失效。如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防脫鉤裝置、運行極限限位器等未裝或失效等;
c 、檢查、檢驗工作未按要求進行。如未建立并執行定期檢查制度 ;
d 、檢修作業時無安全監護人員或無警示牌;
e 、使用維修等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勞保用品;
f 、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未能保證設備及吊運物品與作業環境中電線的安全距離。
2 、針對起重機事故的各種起因,使用單位應與制造、安裝和維修單位以及起重機械監察部門、監督檢驗機構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工作,貫徹各項檢驗制度,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使用單位必須至少做好以下工作:
a 、切實加強安全思想工作,從安全工作人員到操作、維修和檢查人員都要培養安全意識,自覺避免不安全行為;
b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杜絕違章操作;
C 、制定完善的檢查、檢驗制度并嚴格執行;
d 、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3 、起重傷害事故的處理
起重傷害事故的處理,一般可分為事故現場處理、事故詳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結案等五個階段 , 事故所在單位應注意:
a、發生起重傷害事故后,所在單位必須盡一切可能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應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等,均不得人為地破壞,如果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必須做好標志、照相和詳細記錄。
b、在處理現場的同時,所在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c、對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清楚后,即應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的事故,包括 :
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使職工無幸可循;
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職工未取得合格證,即令上崗作業;
起重設備未進行定期檢修,未經安全檢驗合格,或設備存在缺陷仍允許使用;
明知設備在不安全環境中作止,而不采取防護措施。
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責任的事故,包括 :
違章指揮, 違章作業 , 玩忽職守 ;
發現緊急情況未報告, 未采取緊急措施 ;
不服從管理, 違反勞動紀律 , 擅離職守或擅自升動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