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筑起重機械和施工現場臨時
用電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6〕211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提高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能力,我廳制定了《建筑起重機械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7月4日
建筑起重機械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兩項內容的專項整治,明顯提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兩項內容方面的標準化管理水平和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能力,消除短板,并培養一批熟練掌握相關標準規范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形成長效管理機制,切實防范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整治范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三、整治重點
(一)建筑起重機械
1.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履職能力和履職情況。一是重點整治施工、監理、設備租賃及安拆等責任主體單位設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無設備專業管理人員、責任人員不明確或相關責任人員不熟悉設備相關的標準規范、不掌握設備的安全裝置及工作原理、無履職能力或不履職的行為;二是重點整治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一線監督人員對起重機械設備“不愿管、不敢管、不會管”等突出問題。
2.產權備案登記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定辦理產權備案登記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產權備案登記、套取其它設備產權備案登記信息以及超備案有效期使用等行為。
3.老舊淘汰設備的管理情況。重點整治不按文件及相關規范要求使用淘汰及報廢設備等情況。
4.設備的轉場保養和構配件的進場驗收情況。重點整治設備轉場不做轉場保養、設備及構配件進場未經全面檢查驗收合格而進行安裝、安裝非原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等行為。
5.租賃、安裝等合同的簽訂,安裝(拆卸)告知(包括安裝、加節、頂升、附著及拆卸等告知)、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裝(拆卸)人員的持證上崗等情況。重點整治與個人簽訂租賃、安裝(拆卸)等相關合同,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出借、掛靠資質而進行安裝(拆卸),安裝(拆卸)人員無證或持假證、套用他人證件上崗(通過“湖南建設人力資源網”查詢),違章操作和不按規定進行安裝拆卸告知等行為。
6.安裝(拆卸)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批及實施,安全技術交底、驗收情況。重點整治專項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方案審批把關不嚴、流于形式,現場與方案不符,安裝、頂升、加節、附著后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或驗收把關不嚴、流于形式、驗收資料弄虛作假的行為。
7.檢驗檢測情況。重點整治出借、掛靠檢測資質,檢測人員無證、持假證、套用他人證件上崗(通過“全國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公示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不按規定進行檢測,無現場檢測的原始記錄及相關圖片、視頻、檢測報告與設備實體情況明顯不符、甚至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超過檢測有效期或停用超過6個月而不及時重新進行檢測等行為。
8.使用登記辦理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定及時通過“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系統”辦理使用登記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使用登記以及超使用登記有效期使用等行為。
9.使用、保養和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重點整治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持假證、套用他人證件上崗(通過“湖南建設人力資源網”查詢),人員數量不能滿足工程需要,違章操作,隨意調整和拆除安全保護裝置、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不按規定作例行保養,不執行交接班制度,不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不做轉場保養,不按規定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經常性檢查,不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周期性全面檢查,檢查、保養工作流于形式、資料弄虛作假。
10.塔吊的安全使用情況。重點整治塔吊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脫鉤脫繩裝置、防斷繩斷軸等安全保護裝置失效,吊鉤、滑輪等磨損、變形、裂紋、銹蝕等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主要結構件的變形、開焊、裂紋、銹蝕等超過規范要求未及時處理;高度超過規定不安裝附著裝置等行為。
11.施工電梯的安全使用情況。重點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急停開關、上下限位、上下極限限位、門電聯鎖等安全保護裝置失效,SC型不安裝安全節,SCD型吊籠及對重防斷繩裝置失效,安全鉤未安裝到位、停層平臺搭設不規范、防護不嚴密、梯籠超附著高度運行等行為。
12.物料提升機的安全使用情況。重點整治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安全停層裝置、上下限位裝置、控制器手柄的急停開關等失效,安裝高度超過30米時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等裝置,附墻架安裝不符合要求、未采用原廠附墻架或采用非標準附墻架時未經設計計算或不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超獨立安裝高度未安裝附墻架,附墻架間距及自由端高度超過6米,違規使用纜風繩,吊籠超附著運行、吊籠載人、停層平臺搭設不規范、防護不嚴密等行為。
13.其它違反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14.對人員的證件須采用“人和三證合一”的方式進行核查(本人、身份證、操作證、證件網絡查詢截圖)。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1.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履職能力和履職情況。一是重點整治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單位臨時用電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無臨時用電專業管理人員、責任人員不明確或相關責任人員不熟悉相關的標準規范,不掌握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三項基本安全技術原則及相關專業知識,無履職能力或不履職的行為;二是重點整治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一線監督人員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不愿管、不敢管、不會管”等突出問題。
2.電工及用電人員的情況。重點整治電工無證或持假證、套用他人證件上崗,不熟悉相關標準規范,用電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不了解安全用電基本知識等行為。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實施、安全技術交底、驗收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范要求的8大內容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審批流于形式,施工現場與施工組織設計不符,驗收把關不嚴、流于形式、驗收資料弄虛作假等行為。
4.三項基本安全技術原則的執行情況。重點整治施工現場“三大系統”(三級配電系統、二級漏電保護系統、TN-S接零保護系統)未形成,未采用同一保護系統,無安全用電保護措施、隨意配電、私拉亂接等行為。
5.外電線路及配電線路執行規范的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范對外電線路進行防護,配電線路導線及電纜的選用及架(敷、埋)設、 固定、防護不規范等情況。
6.安全電壓使用情況。重點整治潮濕等特殊場所的照明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等行為。
7.工作零線(N線)和保護零線(PE線)的設置和防雷接地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定設置PE線,PE線串聯設置,N線與PE線混用,PE線重復接地的數量不足,不按規定設置防雷接地等行為。
8.配電箱、開關箱的設置和箱體內電器裝置的情況。重點整治使用銹蝕、破損、材質不符合要求的配電箱、開關箱,使用木板配電箱、木板開關箱,箱體未設門、鎖、無防雨措施,現場不設置總配電室或其防火等級等設置不符合要求,動力開關箱與照明開關箱不分開設置,配電箱中動力與照明未分路設置,箱體內電器裝置的選擇及安裝不規范,漏電保護器的參數不符合要求、各級之間參數不匹配,用空氣開關代替隔離開關或漏電保護器等行為。
9.開關箱“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執行情況。重點整治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等行為。
10.電動建筑機械和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用電情況。重點整治用多股單芯線代替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作為負荷線或電纜芯線選用不規范,用設備自帶控制箱代替開關箱,使用倒順開關控制電器,不按規定連接甚至不連接PE線等行為。
11.使用及維護情況。重點整治不按規定進行巡檢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對接地電阻、絕緣電阻和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參數進行檢測或相關的巡檢、檢查、檢測流于形式、資料弄虛作假等行為。
12.其它違反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時間安排
(一)6月下旬至7月底:部署啟動、培育專項整治觀摩工地及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觀摩階段。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須在本方案所列整治重點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實際情況,全面清理兩項內容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培育不少于2個專項整治的觀摩工地,并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的形式,結合現場觀摩,開展一次集中培訓,確保施工、監理企業及安全監督機構的相關人員掌握兩項內容的標準規范要求,為專項整治取得實效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8月初至9月底:自查自糾階段。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施工及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就兩項內容組織所有在建項目進行自查自糾,并形成書面材料,企業及項目部、監理部均應存檔備查。
(三)10月初至11月底:市州專項督查階段。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企業、項目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全面檢查,發現企業、項目自查自糾流于形式、專項整治無明顯效果的,須責令企業、項目重新進行自查自糾,并列入差別化管理對象。
(四)12月:總結分析階段。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并明確兩項內容仍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為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所采取的常態化管理措施,形成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并為下一步進行其它內容的專項整治積累經驗。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實,創新方式。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此次兩項內容的專項整治作為今年安全監管工作的 重要內容來抓,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分階段落實并督促轄區內所有企業、所有在建項目落實此次專項整治的相關工作要求,堅決杜絕形式主義。著力于提高專項整治工作實效,創新監管方式。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方面,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要建立并指導、督促本轄區內施工企業建立企業級臨時用電標準化展示區,相關工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基本內容;在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方面,要提高科技含量,推廣運用安全監控系統;針對監管力量和能力的不足,各地要充分發揮防災防損機構的作用,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設備專家對轄區內的設備進行檢驗檢測、輔助監督,相關費用可列入防災防損費用的年度使用計劃或爭取同級財政專項資金。
(二)結合考評,嚴格追責。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專項整治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合,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和項目要及時責令整改,對典型案例要媒體曝光。專項整治開展不力、提出的問題整改不落實的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均認定為不合格,并認定上報相關責任主體和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對有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測機構,及時將其違法違規事實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清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檢測市場。我廳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督查結果作為對各地年度目標管理工作考核時加扣分的重要內容,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不力、流于形式、工作無明顯成效的地區,將約談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并函告當地政府。
(三)節點控制,及時總結。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及時做好專項整治相關信息的匯總和匯報工作,各階段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均應在相應時段結束后一周內報送至我廳建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