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式起重機在使用工作前要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操作者在確認運行軌道上沒人的時候,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1、每班人員在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下制動器性能是否可靠,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正常作業。
2、操作者在門式起重機作業中,如果進行下列操作作業時,應按規定鳴鈴報警。
(1)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行駛時;
(2)在視線不清楚的地方,起重機行駛通過時,要連續鳴鈴報警;
(3)起重機行駛接近跨內另一起重機時要做出警告,避免撞車。
(4)有人員在吊運物體旁邊時,要及時做出警告,待人避開時方可進行作業。
3、司機在起重機操作運行中應按統一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不能私自行動。
4、在門式起重機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起重機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正常,確認正常后,方可進行操作。
5、起重機大、小車在正常作業中,嚴禁開反車制動停車;變換大、小車運動方向時,必須將手柄置于“零”位,使機構完全停止運轉后,方能反向開車。
6、兩個吊鉤的門式起重機不準兩鉤同時吊兩個物件;有兩個吊鉤的門式起重機,在主、副鉤換用時和兩鉤高度相近時,主、副鉤必須單獨作業,以免兩鉤相撞。不工作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7、不能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避免出現意外情況,嚴禁在吊運時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8、如果在門式起重機安全操作過程中發現異常,應該立即停機,檢查原因并及時排除故障。
9、門式起重機操作應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過額定起重量時不吊;
(3)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抱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歪拉斜掛不吊;
(8)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埋在地下物件不拔吊;
(10)帶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10、在使用完門式起重機后,將起重機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車、小車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并切斷電源。操作員然后進行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