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目前在建筑業中大約有12.5萬臺在用的起重機,在一般工業和海運業中還有8~10萬臺在用的起重機,全國共有起重機20多萬臺,起重機司機超過25萬名。
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以職業安全為目標,建立了一套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除了實施本州職業安全衛生計劃的26個州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分布在全國10個辦事處直接負責全國起重機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本州職業安全衛生計劃的州,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也應至少是同樣有效的,它們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與聯邦OSHA基本上沒有多大區別。
OSHA對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主要側重在使用環節,設計、制造和安裝環節主要通過產品質量責任法規規定的民事責任機制調整。起重機與鍋爐、電梯不同,其使用狀況和環境復雜多變,使用過程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起重機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經驗來預測并防止事故的發生。側重在使用環節監督正是針對起重機的這種特性而定,并對有效地減少事故起重要作用。
起重作業的檢查內容
OSHA 管理起重機的主要方式與其管理其它職業危害因素類似,主要是制定并以聯邦規章形式頒布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對雇主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包括許多起重作業安全措施,并由雇主指定“有能力的人(Competent Person)”實施檢查。起重機作業的檢查包括起重機的檢查、作業中載荷情況的檢查和作業環境的檢查。
起重機的檢查包括最初檢查(投入使用前)、經常性檢查(每天檢查到每月檢查)、定期檢查(隔1至12個月)、鋼絲繩檢查、不定期使用的起重機檢查和測試等安全檢查。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的間隔時間取決于起重機元件的自然壽命以及它們受到磨損、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程度。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性檢查特別強調的是每日的檢查,定期檢查強調的是一年一次的檢查。“有能力的人”要對進行的檢查做好書面記錄。OSHA除了對檢查作了嚴格的規定,也對預防性維修保養和調整修理作了詳細的規定。這此規定都是規章的形式頒發,效力很高,一旦違反這些規定并被OSHA的巡查官員在現場檢查發現,將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其自由裁量權的掌握參照《OSHA現場檢查參考手冊》執行。工會和雇員對雇主的起重機有關的工作安全條件也進行有效的監督,這種監督發現的問題除了通過協商解決外,另一個重要手段是通過向OSHA投訴,再由OSHA安排專項檢查來解決。除船上的起重裝置和少數州對建筑塔式起重機實施強制性第三方檢查外,OSHA并不要求第三方檢查,雇主可以指定自己有能力的雇員進行起重機的檢查,也可以請專門的檢查機構進行檢查。前者只需經OSHA認可的培訓機構培訓并獲該培訓機構頒發相應證書的人,后者所述的專門檢查機構需經OSHA認可。
OSHA在一封解釋公函中聲稱:有關的聯邦規章對只用在建筑工地和工業上的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和其他物料處理裝置不要求任何證書,OSHA有關的規章要求所有以上設備應由有能力的人或一個政府機構或美國勞工部認可的私人中介代理(檢查機構),在初次使用前和今后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業主必須(也只需)保留這些檢查記錄。按照OSHA規定,雇主也不需要向任何機構注冊登記或備案這些檢查記錄,只要在OSHA巡查官員現場檢查時,能夠出示這些檢查記錄就符合要求。檢查記錄應包括檢查日期,實施檢查人員簽名,系列編號或其它標識。實際上,這些檢查記錄也可以制成類似證書的格式。
作業中載荷情況的檢查包括載荷的大小、附加載荷和載荷移動。為了便于對作業中載荷情況進行檢查,雇主應將額定載荷量、工作速度,特別危害警示或說明張貼于設備的顯著位置,且將操作說明或警示牌張貼在司機能見到的顯著的地方。無論何種類型的起重機的實際操作,雇主必須遵循其制造商的技術要求和說明。
培訓和考核一個能力和資格水平符合OSHA規章和AN-SI/ASME標準的橋式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檢查員,包括實施OSHA要求的每日/每月/每年檢查和ANSI/ASME要求的經常性和定期性檢查,通常應在有3年相關的起重機操作、維護、修理、檢查、安全和監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參加OSHA認可的培訓機構4天檢查員培訓課程,通過筆試,并由培訓機構自行頒發檢查員證書。4天培訓費用約需要800美元。
起重機法規和標準
(一)起重機法規
本節論述的法規和標準是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定義為基礎,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強制力的法律文件為法規;由公認的民間機構(團體)在一定范圍內,協商一致制定、頒布,推薦遵循的文件為標準。起重機法規是勞工部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聯邦公告》公布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章(也稱OSHA標準,但按WTO的定義應為法規), 這些規章收錄入《美國聯邦規章》CFR第29章。
起重機的規章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工業類規章(1910),第二類是建筑業類(1926),第三類是航運業,航運業又分為船舶起重裝置(1919)和岸邊起重機(1918、1917、1915)兩種。
(二)起重機標準
美國起重機標準主要由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SME)B30索道、起重機、桅桿起重機、提升機、吊鉤、千斤頂和吊索安全標準委員會(B30 Safety Standards Committee for Cableways,Cranes,Derricks,Hoists,Hooks,Jacks,and Slings)起草制定,頒發的AMSE標準,這些標準再經ANSI認可頒布成為美國國家標準,有時也稱ANSI標準。也有一少部分起重機標準采用其它機構的標準,如動力臂架式起重機和鏟車協會的《移動式液壓臂架式起重機2號標準》等。
不管是ASME標準、其它機構制定的標準,還是再由ANSI確認的美國國家標準,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規章中指定起重機應遵守的標準,從而使有關的起重機標準具有強制性。例如:OSHA規章1910.180 《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在(b)(2)新設備和現有設備中規定:所有在1971年8月31日或以后制造并使用的全新履帶式、機車式和卡車式起重機,都必須符合美國國家標準《履帶式、機車式和卡車式起重機的安全規范》ANSI B30.5-1968相關規定。OSHA規章1926.550規定:所有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都必須符合ANSI B30.5-1968標準中《履帶式起重機,機車式起重機和卡車式起重機安全規范》對其設計、檢測、構造、測試、維護和操作等方面的相關規定。OSHA規章1926.550還規定:雇主必須遵照動力臂架式起重機和鏟車協會的《移動式液壓臂架式起重機2號標準》;帶輪子的或履帶式牽引車的側臂臂架式起重機必須符合汽車工程師學會(Th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標準SAE Standards J743a-1964的要求。
另一方面,從產品質量責任法規中,遵守公認的標準對證明產品沒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減低不可預見責任的風險。
美中也有不足
美國起重機安全管理特點是抓住了起重機安全問題的實質,即對起重機安全性能、載荷和環境實施的作業檢查,并利用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制約關系和政府的強制性檢查來落實這種起重機作業檢查制度。政府并不對起重機進行注冊登記,而政府的強制性檢查也是和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一起實施,這方面與鍋爐和電梯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這種做法總體效果不錯,可以使政府用較少的資源實現有效的安全目標,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美國起重機安全管理存在問題首先在城市建筑工地的起重機安全已經超出職業安全的界限,涉及到公眾安全。近幾年的幾宗起重機倒塌造成公眾死亡事故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單靠雇主和雇員制約關系和政府的不定期檢查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對起重機安全的要求。例如,加州1989年舊金山市區的塔式起重機倒塌造成兩名市民死亡的事故發生后,州立法機關對當時的起重機安全管理體制不滿意,立法規定由州職業安全衛生部門(DOSH)雇用安全工程師對塔式起重機實施一年2次的檢查,并對塔式起重機頒發運行許可證。所有塔式起重機的豎立、爬升和拆散也要通知DOSH并得到許可。紐約市則以保護公眾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目的,通過地方立法,要求建筑工地大型起重機必須經建筑物局檢查發證才允許使用,其起重作業人員也要取得職業許可資格。其次是法規和標準中對起重機的使用、檢驗、維護、安裝作業人員和信號工的要求或資格規定不明確,并且有關技術規定滯后。其主要的表現是起重機司機和維護、安裝作業人員沒有必需的資格,在已有的法規中對有關人員的要求也沒有給雇主適當的指引。此外,現有的法規和標準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用于建筑業的起重技術進步和設備的發展,像在舊金山市發生事故的自爬升塔式起重機就缺少有關針對性的法規要求。第三是政府的強制性檢查并不完全到位,有一些雇主沒有依法對起重機進行檢查。
聯邦OSHA在上個世紀末回顧了起重機安全管理狀況,指出起重機作業具有的非常嚴重的危險性質(暴露工人的人數中死亡和嚴重受傷比例很高),具有潛在的災難意外的可能,起重機的安全管理需要加強。OSHA 提出改善的主要內容包括:更新法規以適應于技術的進步;更新并明確起重機的司機以及使用、檢驗、維護、安裝人員和信號工的證明或資格的法規要求。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院(NIOSH)、國家職業安全和衛生顧問委員會(NACOSH)也對起重機安全比以往更為重視。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ANSI)和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 (ASME),也將通過協商一致的程序,不斷地更新起重機制造、操作、檢驗要求和司機資格的B30 系列標準。代表大部份建筑起重機擁有者和使用者的搬運和裝配協會 (SC&RA),已經建立了一套起重機司機資格的要求和證明。總之,美國各有關部門也在不斷地改善起重機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