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PPP 實則讓政府背上高息債務
西南地區一個城市1998年用BOT方式建設了一座長江大橋,企業與政府約定20年稅后年收益率16%的固定回報,而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才5%,相當于企業坐收20年的高利息,政府卻背上沉重債務負擔。
北京大學國家競爭力研究院研究員、中國PPP研究院執行院長郭建新說:“名為PPP,實則讓政府背上高息債務;名義上是幫政府卸包袱,實際上由政府‘兜底’,投資者不承擔風險。這些都不是真正的PPP模式。”
此外,專家建議,地方在PPP項目推進過程中應厘清前提和邊界,進一步轉變和完善政府職能,謹防公共利益受損以及灰色交易等問題出現。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地方政府部門負責人認為,類似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自來水處理、道路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有些社會投資者可能會為了逐利,利用自然壟斷屬性,亂收費、高收費,導致社會不良影響,對于這種情況,政府不能被企業“牽著鼻子走”,而要制定相應的約束機制,確保公共利益優先。
需要注意的是,PPP項目大多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資金量大,如果只是進行內部操作甚至聽命于“長官意志”,極有可能產生灰色交易和利益輸送。郭建新認為,PPP價格可以在一對一談判中產生,也可以通過招投標產生,但一般不會像普通商品那樣明碼標價、公開議價。因此PPP項目需要利用國家PPP綜合服務平臺,加強全方位、全流程的監管,謹防滋生腐敗土壤。
疏于監管 PPP濫用或釀財政風險
PPP模式在帶來一定變革的同時,監管環節滯后導致的問題和隱患也逐漸凸顯。一些地方在PPP改革中存在政府監管理念不清、重建輕管、角色錯位等情況,影響到PPP的推廣成效。
國家開發銀行規劃局局長蔣志剛在20多年前首次將國外BOT項目文本譯成中文。蔣志剛認為,PPP是政企合作,期限很長,現在很多地區出現了很不好的苗頭,有的投資人靠私人關系搞PPP,有的PPP項目被投資人當作概念利用后成了爛攤子,有的政府找幾家下屬國有控股企業搞PPP。推進PPP模式需要建立國家PPP綜合服務平臺,營造公開、透明、競爭、規范的監管環境。
北京大學國家競爭力研究院研究員、中國PPP研究院執行院長郭建新認為,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給PPP模式的監管敲響了警鐘。PPP模式中社會公益項目的比重很大,而社會資本存在天然的逐利性,因此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能否履行好監管職能尤為重要。哈爾濱市財政局金融貿易處副調研員謝治安說,政府部門對項目準入、運營階段的監管最重要,處理不當將造成財政風險和公眾利益受損。
作為政府監管的第一環節,在初始階段建立科學有效的合作對象準入過濾機制,對順利運行PPP模式十分關鍵。專家指出,在PPP模式中,對社會資本的招標不能“唯錢論”,應選擇既具備融資能力,又兼具技術水平、運營能力且信譽好的投資者。財政部門有必要對PPP項目進行長期支付能力監督,防止PPP濫用造成財政風險。
同時,須加強項目運營階段監管。PPP項目合同期一般為20到30年,其中九成以上時間屬于運營期且管理過程復雜,對政府部門進行產品和服務質量、服務價格等方面監管提出了很高要求。謝治安說:“PPP是一場‘婚姻’而非一次‘婚禮’,但目前國內PPP項目在漫長的運營期間疏于持續監管的現象較為普遍,問題多發,這與國外大量人員從事運營,建設和運營并重形成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