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做到:
(1)取得資格(許可):施工單位承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工程前應取得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資格。即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
(2)采購(訂貨)和分包: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壓力管道元件,應向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制造單位訂貨;采購的特種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確定特種設備專業安裝承(分)包單位,應從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單位選擇。
(3)報裝:在特種設備安裝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特種設備進場驗收:應核驗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生產許可證明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隨帶文件。
(5)接受監督檢驗:特種設備制造或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接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
(6)移交技術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