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檢驗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Mg-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2.檢驗檢測范圍
包括: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工作。
3.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要求
(1)特種設備的檢驗監測應當由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2)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人員,應從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證書的人員中聘用。
(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4)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處罰
(1)對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單位的處罰。
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以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
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應承擔的責任和承受的處罰。
應承擔的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對有上述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對有上述行為的檢驗檢測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