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特種設備數量迅猛增長。截至2012年底,全國特種設備總數達820多萬臺。與此同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也屢屢發生。怎樣才能為特種設備戴上安全“緊箍咒”?
201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正式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認為,“新法有10大亮點,不僅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進行了規范,還標志著我國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在法治化的軌道上邁出了新步伐”。
亮點一:確立“三位一體”管理體制
《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管理的制度,確立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即:企業是主體,政府是監管,社會是監督。原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側重于行政監管、政府管理。新法已經不是單純地強調政府的監察,而是讓它成為一個社會安全法,比監察條例上升了一個層次。
亮點二:突出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兩大原則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兩個原則:對特種設備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
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800多萬臺特種設備,根據性能和特點可以分成兩大類:承壓類,如鍋爐、壓力容器等,這些設備充滿大氣壓,易燃易爆;機械類,如客運索道、電梯,這些設備主要靠電機、纜繩機械運轉。根據運行特點,特種設備有四高:高壓、高溫、高速、高空。在這種運行條件下,特種設備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或者高速沖撞墜落危險。針對這些特種設備的不同特點,進行分類監控。承壓類特殊設備將在生產、經營、使用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設置必要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以及設立相應的安全機構、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分類監管體現了科學監管的原則,除了針對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針對特種設備數量激增、監管受限設置的——我國專業的監管人力只有3萬多人。行政力量如何抓好關鍵環節?《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了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亮點三:完善監管范圍,形成完整監管鏈條
老條例側重于生產、制造、使用環節,對銷售沒有特殊的規定。而新法進一步完善了監管范圍,使特種設備的監管形成完整的鏈條,增加了對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包括出租都加以規范,體現了閉環的管理。如:法律明確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沒有經過許可檢驗的特種設備,否則就是違法;同時規定銷售者經營特種設備,必須對所賣的設備進行進貨查驗,并做銷售記錄,從銷售環節加強了監管。出租也是如此,若要出租起重設備,出租人應當對設備的安全性能甚至維修保養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在合同里明確責任主體的除外。
亮點四:明確各方主體責任,重點突出企業主體
在特種設備的生產、制造、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每一個涉及到特種設備的責任,法律里都做了明確規定,包括制造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都非常明確。另外,監管部門也非常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部門是以國家質監總局為主,其他部門有相應職責。同時,新法明確了政府的責任,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管理。
更重要的是,法律特別突出強調了企業的主體責任,甚至可以說企業作為制造商是第一責任方。如深圳華僑城太空艙的游戲機突然失控,是近年來大型游樂設施當中死亡人數最多的,它就是企業在設計、安裝、使用的時候都出了一些問題。企業在設計、制造和日常維修保養、安全檢查的時候,如果稍有疏忽就會造成人們生命、財產的損失。因此,新法對企業各個環節的責任,包括檢驗、人員培訓、制定安全制度都規定很細,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
亮點五:安全、節能相結合
在我國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中,特種設備消耗了我們國家大量能源。以煤炭為例,我國煤炭消耗量的70%,都由鍋爐消耗。大量煤炭的消耗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如果對鍋爐的設計制造和使用,不管容量還是燃燒的方式,各個方面能夠采取相應的節能措施,都會為節能做出貢獻。
當然,安全與節能密不可分,不可偏廢,不能為了安全犧牲節能,也不能為了節能犧牲安全。因此,新法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要求“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亮點六:發生問題可追溯源頭
新法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可追溯制度,又稱設備身份制度,是指從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一直到報廢,每個環節都要做記錄、設備上要有標牌、要隨著出廠的設備有各類參數資料、有文件,同時要進行保管。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亮點七:召回制度加強責任心
新法確立了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召回制度一般用于針對批量產品或者具有同一性質缺陷的產品,這些基本要求同樣適用于特種設備。對于批量生產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電梯、起重機械等,都可能產生在同一批次的產品中同一性質的缺陷。特種設備實施召回制度,會進一步加強生產單位的責任,在生產過程中及時地發現和消除缺陷,有利于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的提高。
亮點八:首次確立報廢制度
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老條例對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別清晰,而新法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強調了達到報廢條件的要立刻報廢,報廢后還應由有關單位進行性能拆解,防止再次流入市場被人使用。新法規定,不能銷售國家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亮點九:事故責任賠償體現民事優先原則
民事優先原則是指在發生了事故后,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新法規定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民事優先,體現了以人為本。
亮點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安全質量問題累累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新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違法行為處罰最高可達200萬,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