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從國家質檢總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質檢總局發布公告,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查處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19類工業產品企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
公告指出,未獲得耐火材料、鉛酸蓄電池、防爆電氣、內燃機、電線電纜、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產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農藥、橡膠制品、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建筑防水卷材、水文儀器、巖土工程儀器、抽油設備、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和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19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違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同時,公告要求新投產、新轉產的上述企業,應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表示,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將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此次公布的信息已公布在質檢總局網站,企業和消費者可上網查閱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