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建設施工和安全生產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但昊鵬無建設施工相應資質,在承建房屋的施工中,沒有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起重機井架倒塌,造成在街道對面的陳明受傷;而許立和譚歸明知昊鵬無相應資質,卻將五層房屋的建設工程發包給他施工,因此,許立、譚歸應當與昊鵬對陳明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屯昌縣法院于2012年7月判決許立、譚歸賠償陳明各項經濟損失4881元,昊鵬賠償陳明各項經濟損失58223元。許立、譚歸與昊鵬對給陳明的賠償款互負連帶責任。判決后,許立、譚歸和昊鵬均沒有提起上訴。(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誰是管理者 誰來擔主責
為什么包工頭是主要責任方,而不是房主?屯昌縣人民法院的法官認為,起重機井架屬于施工設備,該施工設備系昊鵬建筑樓房需要而向許立預支工程款來購買的,且許立并非建筑施工者,所以該起重機井架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是昊鵬。昊鵬作為施工者,沒有相應資質,而且在安裝起重機井架后不注意安全管理,導致起重機井架倒塌砸傷人的嚴重后果,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許立和譚歸作為承建房屋的房主,選擇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的后果也有過錯責任,因此對陳明致傷的后果,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建議,在從事建筑等高風險行業等工作時,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盡量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最好進入到正規的勞務公司,以及購買一些人身意外險等,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