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冬之后,日漸寒冷的天氣也似乎凍住了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的維權之路。
在3筆融資交易中,馬尼托瓦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馬尼托瓦克”)等兩家租賃公司,將3臺總價值7990萬元的起重機,租賃給淄博國泰起重吊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淄博國泰”)使用,并通過在車輛管理所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方式,防范租賃物所有權遭受侵害的風險。
但是在淄博國泰一系列違規操作后,租賃物的所有權被紛繁的法律關系所掩蓋,原本歸租賃公司所有的起重機已經被當成淄博國泰的財產“保全”,這讓兩家租賃公司有些恐慌,遂采取了維權措施。
“法院的判決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出租人的利益要想實現并不容易。”18日,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凡接受采訪時表示。
涉案租賃公司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則認為,出租人利益受損,根源還在于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
來龍去脈
據介紹,淄博國泰曾分別在2009年9月和2011年3月,就兩臺全路面起重機與馬尼托瓦克開展了兩筆融資租賃交易,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分別為48個月和41個月。此外,還與另一家融資租賃公司就一臺起重機開展融資租賃業務,3臺起重機價值近億元。
根據租賃協議,租賃物所有權仍屬于租賃公司。為便于承租人淄博國泰的日常運營,租賃公司同意起重機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為防范租賃物(即3臺起重機)的所有權遭受侵犯,按照機動車租賃行業的慣例,租賃公司又分別與淄博國泰簽訂了《抵押合同》,將租賃物分別抵押給租賃公司,馬尼托瓦克還同時在車輛管理所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
然而,據馬尼托瓦克信貸業務部經理劉海龍介紹,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淄博國泰不僅無故拒付租金,還在2011年5月31日通過偽造文件,擅自解除了兩臺起重機的抵押登記。
不僅如此,淄博國泰還在租賃期間,將其中一臺起重機抵押給桓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稱“桓臺農信社”),并在桓臺縣工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
另一臺起重機的命運則更加曲折。它被淄博國泰當做自己的財產,與國內另外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了售后回租融資租賃交易,然后又抵押給交通銀行淄博桓臺支行以獲得貸款。
今年8月中下旬,淄博市中院認定桓臺縣工商局為起重機出具的動產抵押登記書有效,桓臺農信社對起重機享有抵押權,有權以起重機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目前,上述判決已經相繼生效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淄博市中院正準備對3臺起重機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根源還在登記制度
“在該案中,淄博國泰明顯違規。在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淄博國泰偽造文件擅自取消起重機的抵押登記,偽造文件和印章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孟凡表示。
他認為,出租人已經采取了控制風險的措施,對起重機設置抵押權,也就意味著“封”住了該標的物所有權遭受侵害的風險。淄博國泰的擅自“解封”,導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損。
孟凡介紹,融資租賃登記主要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租賃物的性質辦理登記,除此之外,法律并無特殊規定。然而,在融資租賃實踐中,由于缺乏系統有效的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出租人的所有權和租賃物權不能進行有法律效力的公示,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因對財產處分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沒有處分權不知情,而與之進行了交易的第三人。
在孟凡看來,標的物上的抵押權已經被解除,桓臺農信社在該案中可認定為善意第三人,法院的判決是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作出的。
張稚萍認為,目前我國在未建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就設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融資租賃行業的隱患由此生成。最常見的情況即是承租人將租賃物出售,或抵押給金融機構進行重復融資,從而侵犯租賃公司的所有權。
如今,大型工程機械常被以融資租賃的形式銷售或使用。
目前我國在未建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就設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融資租賃行業的隱患由此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