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吸取事故教訓,切實防范類似事故發生。根據《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確保黨的十八大順利召開,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市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大檢查。
一、檢查對象:
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簡稱“兩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
二、檢查時間和組織形式:
從即日起至黨的十八大開幕前,采取企業自查自糾、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監督執法檢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專項執法抽查三級檢查并行的方式。
三、檢查重點: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各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含租賃企業和自用設備的施工單位)、拆裝單位及有關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建筑起重機械是否按規定辦理登記編號、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備案;到達需要進行安全評估使用年限的設備,是否進行了安全評估;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督促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對設備實體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填寫檢查記錄,交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存檔備查(重點檢查:施工升降機的導軌架、附墻架,塔式起重機標準節、附著裝置等結構及其連接螺栓螺帽、銷軸是否完好;安全限位裝置是否齊全、有效);
(三)拆裝單位是否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是否超資質承攬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是否編制拆裝專項施工方案并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現場實際作業人員是否與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備案中的特種作業操作人員一致;
(五)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前是否進行第三方檢測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的驗收;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對產權單位、拆裝單位的相關資格進行審核;是否在工程項目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是否編制符合施工現場實際作業環境的群塔作業方案;
(七)相關單位是否嚴格貫徹執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租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號)的有關規定。
四、工作要求:
(一)從即日起,本市“兩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機原則上準乘8人(不含司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制作告知標牌,明確“此吊籠準乘8人”,并固定于施工升降機吊籠內的明顯位置,便于乘梯人員和司機查看。
(二)從即日起至黨的十八大開幕前,各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大檢查工作,每臺設備應逐一進行檢查,并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自糾。各施工單位應對所屬各工程項目逐一進行檢查,發現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要督促工程項目停工并進行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
(三)從即日起至黨的十八大開幕前,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要認真組織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監督執法檢查,有條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設備進行實體檢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參建單位進行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理;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無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責令停止使用或責令拆除。
(四)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繼續組織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專項執法抽查,在下一階段工作中,重點抽查“兩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機,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設備進行實體檢測。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參建單位進行整改,并依法從嚴處罰,相關處罰記錄錄入不良信息系統;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無法立即消除的,一律責令停止使用或責令拆除。
(五)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監督執法檢查和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專項執法抽查中,發現對建筑起重機械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嚴重不到位的拆裝單位和租賃企業,報告市住房城鄉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管理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法復查拆裝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責成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筑機械分會暫時收回租賃企業的資信等級證書。
(六)黨的十八大召開期間,本市四環路以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停止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錨固)、拆卸作業,停止施工升降機的安裝(包括加節、附墻連接)、拆卸作業。
五、信息報送: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各集團總公司要在黨的十八大結束后,將此次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大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施工安全管理處。工作總結中應包括:檢查的組織形式、檢查內容、檢查設備臺數、發現隱患條數、依法處罰總體情況、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在管理中好的經驗做法、對上級監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