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規范本市建筑市場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46號)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租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京建施〔2008〕368號)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轉發<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資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665號)等有關法規文件要求,落實企業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強化對起重機械的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起重機械安全裝置的齊全、有效和整機安全技術狀況完好。
二、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登記備案。在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上辦事大廳”填報“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注銷”申請,提交辦理登記備案注銷手續原因的書面說明,并將登記編號原件交回頒發登記編號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后,應當收回其登記編號原件。
起重機械在辦理登記備案注銷手續后,現產權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重新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審查相關資料,并核對該過戶起重機械的原登記編號或原始購買合同及發票,提供資料齊全的,頒發新登記編號;提供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對于在辦理登記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法處理并在全市進行通報,記入不良信息記錄。
三、外埠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時,應先在“網上辦事大廳”填報“外地企業起重機械登記備案”申請,并將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編號原件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網上確認。外埠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應按《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檢驗檢測等手續。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建筑機械分會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資信等級評定工作,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上定期公示取得“北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資信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信等級證書”)租賃企業的名單,并加強對取得“資信等級證書”租賃企業的日常動態管理。資信等級評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五、本市和外埠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的起重機械在辦理安裝告知備案時,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查看租賃企業的“資信等級證書”。對于自購起重機械用于內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業,可以不查看“資信等級證書”。
六、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用于內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業,應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并應設置起重機械管理部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和安裝拆卸工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用人單位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24小時;應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包括頂升和附著)拆卸作業前,拆裝單位應對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在安裝(包括頂升和附著)拆卸過程中,應設置警戒區域,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頂升作業時嚴禁非拆裝作業人員停留在頂升平臺上。
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審核起重機械拆裝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嚴格審核拆裝單位制定的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十、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依法進行處罰。
對使用未取得“資信等級證書”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的施工企業,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年度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評價;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核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