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日前,建設部出臺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全文見4版,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的具體事項。該《規定》自
《規定》要求,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規定》明確,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和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等五類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出租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等過程中的安全職責。同時指出,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規定》同時要求,負責辦理備案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