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小陳花4萬多元從阜陽某農機貿易中心購買了一臺起重機,該起重機是山東濟寧一農機修造廠生產的。購機一個多月后,小陳駕駛該起重機,在一村級公路行駛,因方向盤脫落導致轉向失控發生傾履,致車輛損壞,小陳和起重機上乘坐的另一人受傷。經安徽省汽車檢測中心技術鑒定,這起事故系吊車方向盤脫落導致轉向失控所致。事故發生后,經協商,起重機退還經銷商。而在該起事故中,小陳受傷嚴重,先后八次住院治療,肉體上、經濟上、精神上均遭遇巨大損失。車損人傷,小陳以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向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生產廠家、經銷商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0多萬元。
案經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后經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共同賠償小陳各項損失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