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租賃業
龔春明:目前,塔式起重機主要分屬于專業的塔式起重機租賃公司和建筑施工企業,而且塔式起重機租賃公司所占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國家對租賃公司的管理沒有特別要求,最近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值得研究。從目前情況看,不論是何種企業,塔式起重機使用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企業缺乏真正懂機械管理的設備管理人員,大多數塔式起重機租賃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業不重視塔式起重機的基礎管理,技術檔案未建立或檔案不齊全,使用記錄,事故記錄和維修保養記錄、大修記錄等原始數據無從考查。二、塔式起重機的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或形同虛設,如交接班制度,定機定員制度、日常檢查制度、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查制度、全面檢查制度、特殊檢查制度等。三、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不容樂觀,租賃公司和小型建筑施工企業為節約成本,沒有專職的安全員,小的租賃公司和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技術、安全多職責集于一人。四、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包括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由于塔式起重機檔案管理不完善,未形成交接,往往形成人走之后,塔式起重機以前的使用情況空白,無人知曉。五、操作員不進行上崗前培訓,只要有操作證,租賃公司就敢讓其操作任意型號的塔式起重機。六、維修保養跟不上,維修人員技術差,安裝工人未進行技能培訓,安全意識差。七、沒有大修能力,帶病運轉。八、標準件互換使用,又無生產日期標識,最后導致所有標準件無法區分使用年限,極易出安全事故。九、有極個別租賃公司,私自加工標準節。十、有些塔式起重機安全隱患重重,但出于利益考慮,不愿報廢,冒險使用。
這些問題除了安全監督機構加大檢查力度外,還需要租用單位、施工監理單位和生產企業的的配合,如建筑施工企業應盡量租用管理到位的租賃公司的塔式起重機,不能只以租賃費的高低來選擇租賃公司,同時也要對租賃公司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監理單位在設備進場時,要進行設備報驗,生產企業應按要求在主要結構件上做永久性的標志等。
各種標準體系不健全
朱森林:目前,塔式起重機使用中存在問題,還是從上述的4個方面來談。
人員管理 以前國企均要求定機定人,加上國企擁有較完善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對此項工作一般能落實在實處。但近些年由于各項經濟體制的改革,及用工人員的復雜性,特別是大量的私企與個體的塔式起重機的機務人員多為臨時招聘,故很難保證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崗位責任制的落實。這已是一個社會問題,只有加強社會勞動培訓及專業職業教育等來解決。
安全技術與安全操作規程 現行的標準有《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及《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J/T100—1999)。這里需指出的是,這些標準均是20世紀80年代所訂標準改進而成,以前國內所用的多型仿前蘇聯的舊式塔式起重機的專業詞語,如動臂、中央集電環等還在標準中出現,而現在國內基本是水平吊臂類塔式起重機一統天下的情況,使許多條文與篇幅沒有針對性,這種不準確且雜亂導致不便于記憶,故很難指導實際工作。該情況只能是請上級部門重新制定科學的相關標準,并及時宣貫。
保養規程 目前,國家對于塔式起重機的保養還沒有統一標準。以前在人們思想中的保養分級,是參照前蘇聯的以汽車等動力機械為測試藍本,再分時間間隔的三級保養理論,對于塔式起重機的使用情況是不合適的。塔式起重機一旦在工地立塔后服役,就要到工地完工后才能拆下進行較大的保修,故現實中基本以修代保。但這不科學,塔式起重機服役長達數月或數年,這中間沒有有效的保修,是很難使塔式起重機能夠長時期的保持在良好狀態,即具備其持續的工作能力。如何作到這點,也應請國家相關部門,盡早制定出一個完全針對現用塔式起重機類型的科學的保養規程,并貫徹執行。塔式起重機只有在合適的保養下才能有持續的工作能力,從而也就有了好的效益。
塔式起重機的檢測 塔式起重機的檢測也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現各地安監所采用的傳統檢測模式是:將塔式起重機結構分為機械部分、電氣部分和安全裝置等,并且一般均著重于安全裝置的檢測。對鋼結構的檢測,條文欄目不多也沒有側重性。筆者曾多次看到工作約10年的塔式起重機主桅的上部鋼構件上部鉸點各受力位置存有安全隱患的現象,如塔尖的下主弦桿開裂,鉸銷孔磨大;中間節弦桿開裂,銷孔磨大;旋轉支架筋板撕裂,支承磨陷等。還有吊臂因斜撐開焊使吊重時折臂,甚或至塔式起重機傾翻。因此,要在全國進行一個重點增加鋼結構件的檢測的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