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是哪些環節出了問題,豆腐渣里又滋生著怎樣的不可見人的灰色利益鏈?合同法和建筑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資質的單位;工程主體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而中標這項工程的中鐵九局的層層轉包,恰恰違反了這些規定。
負責承包的江西昌廈之前稱是被犯罪分子偽造該公司印章承接了工程;而中鐵九局承認分包問題,卻又稱江西昌廈是沈陽鐵路局領導介紹的。其中一些明顯前后矛盾的回應,一些不容回避的違法違規,這些蹊蹺背后又有多少腐敗問題?這些都需要權威機構甚至司法機關的早日進入,盡早給公眾一個信服的回應,并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厲問責。
而那些涉嫌存在監理和質量問題的鐵路,也需要權威的質量監測,如何消除安全隱患,如何徹底消弭鐵路安全焦慮,顯然不需要我們再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