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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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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1]2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市場秩序,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的各項招標投標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市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遵循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職能不變、依法監管、統一規則、規范運作原則。

         市級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對市級監督項目的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區縣(自治縣)監督項目的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進入市交易中心 交易的,由區縣(自治縣)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監督項目的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由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負責監 督。

        第四條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監管委”),負責對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監督管理中重大事項、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監管辦”),為市監管委下設機構,負責市監管委日常工作。

        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

      第二章 進場范圍


        第五條 市級監督的和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監督的下列項目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電力、能源、工業、園林、綠化、國土、農業、移民、教育、衛生、信息等各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BT投(融)資人、特許經營權和建設管理代理業主招標。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市級監督項目屬主城九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實施的,對于單項合同額在200萬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貨物招標,市級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監督,但必須進入當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六條 國家有關部門監管的按規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標項目,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條 市級監督的和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監督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非國有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監督的項目,不進入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具體環節由區縣(自治縣)監督部門確定,市交易中心應當提供服務。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從交易登記至中標結果公示應當在市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招標前,招標人應當持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和經核準的招標方案、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向項目監督部門辦理招標備案。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的監 督職能分工,由相應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開發區出具招標備案手續。同一項目有多個監督部門的,上述有關資料同時送各監督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實行資格后審。因技術復雜、合同金額大等原因確需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應報項目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備案后的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不得擅作修改,確需修改或補充的,應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持招標備案手續和經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采用資格預審的,還應提供資格預審文件)到市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登記。

        市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調整的,招標人應報項目監督部門同意,并及時書面通知市交易中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對交易過程進行記錄,如實記載從交易登記至中標結果公示的有關情況,作為招標項目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證明。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在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網上同時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當相同。

        第十四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設立網上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補遺文件等招標資料由投標人從網上自主下載。

        第十五條 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投標人從其基本賬戶匯至市交易中心設立的專用賬戶,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市交易中心應當在開標時向監督人員提供投標保證金交納情況。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招標人的評標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1/3,其余成員從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確定。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在市交易中心設立抽取終端。設立評標專家庫的國家有關部委對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要求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將抽取終端設在市交易中心。

        評標專家原則上于評標當天抽取產生,特殊情況須提前抽取的,應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

        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要求的,在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或部委設立的評標專家庫抽取,特殊情況經項目監督部門同意,可直接確定評標專家。招標人應將項目監督部門同意的書面意見送市監管辦備案。在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外確定的評標專家由招標人負責通知并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

        監督人員應當到場監督,未到場的不得開標。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工作或評標工作由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獨立完成,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員根據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要求, 須進入評標室進行項目介紹、分發文件、評分匯總等評標服務工作的,應由監督人員陪同,服務工作完成后應立即退出評標室。監督人員認為評標現場有異常情況 的,應立即進入評標室處理。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合理安排評標時間,保證評標質量。市交易中心應當對此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評標結束后3日內,招標人應將評標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指定媒介和市交易中心交易網上公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時書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市交易中心應于5日內退還。

        招標人應在法定時間內和中標人簽定合同,并同時書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市交易中心應于5日內退還。

        投標保證金孳息按人民銀行規定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及孳息須退回至投標人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五日內,市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提供交易過程記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日內,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項目監督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須辦理建設管理手續的,市、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監督的必須招標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不招標的,項目業主應于承包合同簽定后,將審批文件和合同報市交易中心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監管委設主任一名,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擔任;設副主任三名,由市政府分管發展改革、行政監察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監 察局、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外經貿委、市市政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業局、市移民局、市園林局等 市級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市監管委主要職責:

        (一)負責研究決策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監督管理的重大事項,審定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二)負責協調解決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監管辦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市監管辦設主任一名,由市發展改革委分管領導擔任;設副主任兩名,由市監察局、市城鄉建委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交委、市水利 局、市農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外經貿委、市市政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林業局、市移民局、市園林局等市級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市監管辦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監管委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市監管委決策事項;

        (二)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對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對市監管辦各組成部門聯絡員在辦期間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評價,督促處理舉報、投訴事項,審查市級各部門和以上四個開發區制訂的招標投標交易管理辦法;

        (三)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開展交易服務評比和表彰;

        (四)負責審查市交易中心交易規則、交易流程、收費管理辦法、場內管理辦法和與交易有關的規定;監督和考核市交易中心與交易有關的業務工作,受理與交易服務有關的投訴;

        (五)完成市監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級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對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進行監督。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對BT投資人、BOT特許經營人、建設管理代理業主招標,以及能源、民航、機電設備和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國際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經濟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業和信息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審批的移民相關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水利、交通、農業、國土房管、林業、園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水利、交通、農業、國土、林業、園林、市政等行業和產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負責對其審批、核準、備案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級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應當在市交易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級招標投標監督部門、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招標投標監管工作:

        (一)制訂本部門、本開發區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二)監督本行業、本開發區必須招標項目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負責對本行業、本開發區必須招標項目交易過程進行監督;

        (四)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五)監督合同執行;

        (六)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體系,做好市場和行業誠信信息的歸集與管理。

        同一項目有多個監督部門的,由主辦的監督部門牽頭聯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監察部門應當在市交易中心設立電子監察系統,對交易過程實施電子監察,并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行政監察對象的行為實施監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為招標投標活動運用企業信用信息提供服務,并對運用情況進行監督。

        市價格管理部門負責對市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核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交易中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交易中心職能:

        (一)負責為招標投標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為監督部門進入市交易中心監管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開標評標、現場管理、應急處理等相關交易管理制度,報市監管辦審查;

        (三)負責場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記、發布交易信息、安排專家抽取、記錄交易過程、管理場內秩序、保存交易檔案、統計交易數據;

        (四)協助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招標投標投訴舉報和評標專家的考核管理;

        (五)負責交易系統、設施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投入、管理和運行;

        (六)負責協助建立企業誠信體系;

        (七)設立投標保證金交納專用賬戶,管理投標保證金;

        (八)完成市監管委及監管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市交易中心收費應當合理,收取的交易服務費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與招標投標交易有關的事項。收支情況應當向市監管委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區縣(自治縣)組織實施或辦理建設手續的,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督促項目業主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接受并辦理招標投標交易手續。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項目,有關行政部門應責令糾正,并不得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屬紀檢監察對象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按規定程序交易、泄露應當保密事項、監督部門未到場監督或監督不力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監督項目指市級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及我市上報國家審批、核準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監督項目指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和高新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區縣(自治縣)監督項目指區縣(自治縣)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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