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測繪項目所在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測繪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人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第八條 下列測繪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人民幣,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50%以上,且測繪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的測繪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20萬元人民幣的測繪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項目。
第九條 下列測繪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需要采用先進測繪技術或者專用測繪儀器設備,潛在投標人不超過5個的測繪項目;
(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測繪項目;
(三)受環境條件限制普通測繪單位不適宜從事的測繪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涉及搶險救災急需的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已獲得項目批準手續;
(二)項目所需的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所需的測繪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標人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省級公共信息網或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根據測繪單位資質、業績、技術實力等條件,邀請不少于3個測繪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測繪項目的內容、規模、實施地點和工期;
(三)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信譽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項目資金來源、簡要技術要求及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收費標準;
(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聯系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開戶銀行及賬號等。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經過批準的測繪項目任務書及有關文件;
(三)測繪項目說明書;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和有關的資信證明文件;
(五)簽訂承包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測繪項目涉及保密的,應當具備的保密條件;
(八)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標準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標輔助材料;
(十)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發出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九條 對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招標人可以對投標人的測繪資質、業績、信譽等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辦法應當與招標公告一致,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視投標人。
招標人根據測繪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有投標意向的人踏勘測繪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招標項目對投標人測繪資質的要求,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組成聯合體各單位中等級低的單位確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中標后可以將中標項目中的非主體、非關鍵性部分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過測繪項目總工程量的四分之一。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符合招標人關于測繪資質的要求,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標函;
(二)投標總報價和分項報價;
(三)項目實施的進度安排;
(四)項目實施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情況;
(五)商務條款和技術偏差表;
(六)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中標后擬將中標項目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單位的測繪資質。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失效或者租借的測繪資質證書投標。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采用公開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和有關部門參加,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全省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庫,并納入省政務大廳評標專家庫管理,作為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選聘的測繪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測繪師或者具有高級職稱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選聘的測繪項目評標專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聘任證書。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方面的專家由招標人從測繪項目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與測繪項目評標的專家名單應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投標人單位的員工;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進行評標:
(一)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書面澄清或者說明;
(三)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并逐項列出各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的技術信息、數據等方面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在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標人書面補正;
(五)招標文件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六)測繪項目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按得分高低順序,推薦1至3個中標候選人;
(七)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印鑒)的;
(四)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五)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一)未按規定在投標文件規定截止之日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三)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的;
(四)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得分排序第一的為中標人。
第三十五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中標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人按照評標得分高低順序依次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新的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測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立項批準部門的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檢查、稽查、現場監督等方式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
(二)檢查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
(三)受理并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四)監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在開標后的5日內,可以向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負責受理投訴、舉報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舉報做出處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管理體系。對串通投標、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不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等缺乏誠信的投標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記入投標人的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或者將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對屬于非經營性行為的,可以并處1000元罰款;對屬于經營性行為的,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招標人未將招標方案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 屬于非經營性行為的,處1000元罰款;對屬于經營性行為的,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
(二)未取得測繪資質,或者超越其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限額,投標承攬測繪項目的;
(三)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投標承攬測繪項目的;
(四)測繪單位違反規定將中標的測繪項目轉包的。
第四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四)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六)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