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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購人法律風險及其防范

            來源:全球起重機械網??人氣: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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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購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活動,整個政府采購都必須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有關部門規范性文件。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它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黨組織、政協組織、工青婦組織以及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由于政府采購的采購主體大多是權力機關,在采購活動中處于優勢地位,有些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致使組織政府采購時,隨意選擇采購方式,擅自簡化采購程序,評標方法不公開、不嚴密等違規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會給采購人帶來不同程度的采購風險。因此,提高采購人法律意識,減少采購人的法律風險,應當成為我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要任務。
            采購人引起法律風險的行為
            采購人無論在前期采購準備制作標書階段,采購招標的合同形成階段,還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操作,就容易引起法律風險。采購人引起法律風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形式:
            采購人用不當方式阻撓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采購人在采購之前制作的招標文件中,往往有意地設置一些條件,限制其他供應商進入采購或能使自己預想的供應商中標。例如在采購文件中指定某一品牌為政府采購對象。這種做法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指定品牌,剝奪了其他合格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限制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這樣達成的政府采購合同是無效合同,其他供應商可以依此提出投訴或訴訟,要求認定這樣的采購合同無效。
            采購人本應采購本國貨物或服務而采購了國外貨物或服務。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這是采購人應當遵循的義務性行為規范。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是世界各國政府采購的共同特征。為了維護我國政府采購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了保護我們的民族工業,促進和扶持國內弱小企業的迅速發展,保護廣大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采購人員應回避而不回避的行為。《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采購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主動請求回避或者根據當事人供應商的申請,依法予以替換。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由財政監督部門責令其回避。
            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單方提出修改標書中技術要求的行為。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在采購中途提出修改標書相關指標的情形時有發生,卻往往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提出,甚至應調整而不調整招標投標時間。《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了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并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授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單位應當視采購的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授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采購人在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后拒絕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有些采購人,在采購中心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因第一候選人不是采購人心目中的人選,就對招標結果提出異議,甚至與中標供應商就中標價再作談判,否則就不與中標人正式簽訂合同。這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因為采購人的上述行為而導致采購合同未能最終簽訂,采購人除了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承擔責任外,還可能被供應商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要求追究采購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采購人在合同履行中變更合同。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后,往往又私下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協議,對通過招標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甚至進行了較大的變動。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招標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防范措施
            加強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學習。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要大力宣傳《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規知識,提高各部門單位的思想認識,增強采購人法律意識。
            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法律監督機制。以《政府采購法》、地方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法規、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對采購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并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使政府采購做到依法行政。二是建立外部監督機制。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預算以及采購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并對采購標書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三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將有關的政府采購法規文件、采購信息、采購結果等,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四是建立日常監督制度。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采購項目的質量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提高采購人員人員素質。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學習,要提高采購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培養他們樹立正確的采購工作思想,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知法、懂法、守法,并依法辦事。勤政、廉政,在采購工作中能夠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工作規范。
            制定專家服務制度。要引進專家服務制度,尤其要引進在社會各個領域與社會接觸密切的法律專家、財務專家等,以對政府采購各個環節進行把關,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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