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程序和要求,編制本部門和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二、下達采購計劃。
自治區財政部門向采購預算部門、單位和采購中心下達政府采購年度計劃。
三、簽訂委托協議。
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定,與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簽訂政府采購委托協議。
四、項目委托。
采購人依據政府采購計劃到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辦理項目委托手續。
五、采購文件確認。
采購人確認政府采購中心編制的招標文件、開標方案、評標方法及細則等。采購人自接到上述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并返回政府采購中心業務處。
六、技術商務答疑。
采購人配合政府采購中心做好技術答疑、技術協調等相關事項。
七、專家評委的抽取。
開標前一日(一般為開標前四小時),采購人和公證人員在政府采購辦進行專家評委的隨機抽取工作。
八、開標、評(定)標。
采購人代表按照招標(采購)文件時間要求準時參加采購開標、評標會議,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九、《中標(成交)通知書》簽發。
定標(確定成交)后,采購人應及時到政府采購中心領取《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和《政府采購履約驗收資金結算書》。
十、簽訂合同及履約。
采購人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招標文件及《經濟合同法》起草政府采購合同,并按時參加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儀式。
十一、辦理用款計劃。
采購項目有財政資金的,采購人在接到《中標(成交)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憑中標(成交)通知書到財政廳業務處辦理用款計劃。
十二、辦理合同備案。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將合同副本報自治區政府采購辦公室、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業務處)備案。
十三、組織項目驗收。
采購人邀請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項目進行驗收,并填寫《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大型或復雜的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十四、公務用車采購。
采購人持《中標(成交)通知書》、《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驗收報告》、《政府采購履約驗收資金結算書》一式2份,到政府采購辦辦理審核和相關入戶手續。
十五、履約信息反饋。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中,如發現中標(成交)供應商有違反合同情況,應及時向政府采購中心業務處反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