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嚴把土地“供應關”。實行供地量與投資額、產出效益、建筑密度、容積率等掛鉤,嚴格按照外資項目畝均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美元、內資項目畝均注冊資本不低于250萬元的要求,把好用地關,有效提高單位面積土地利用率。
二是嚴把土地“轉讓關”。嚴格規范土地轉讓行為,杜絕私自轉讓土地。
三是嚴把用地“管理關”。加強對已批土地的跟蹤管理,對批而未用或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分別采取限期開工建設、征收土地閑置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措施進行處置,防止土地閑置現象發生。
四是嚴把土地“增效關”。以考量單位面積效益產出為根本,切實加快“騰籠換鳳”步伐,不斷提高現有土地產出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