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山西省監察委員會山西省審計廳 關于加強對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2月14日 晉計生資發〔2001〕94號各市(地)計委、監委、審計局,省直各部、委、辦、廳、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人民政府晉政發〔2000〕9號《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暫行規定》和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晉計生資〔2000〕753號)《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投標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規定,為切實有效地開展基本建設物資采購工作,加強監督、執法力度,使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真正起到節約建設資金、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的作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根據省政府晉政發〔2000〕9號文件規定,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為基本建設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凡經基本建設物資采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納入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必須按晉計生資〔2000〕753號《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投標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對不報送或瞞報少報以及無故拖延造成損失的要追究項目法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二、招標人必須按批準的采購計劃編制標書并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對違反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由此造成損失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項目法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三、各專項建設基金管理部門要在項目法人與中標單位簽訂供貨合同后,按照合同金額將物資采購資金劃入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把關;貨款支付要嚴格按照供貨合同辦理,建設資金管理部門對未按招標采購程序或不按中標合同簽訂的內容購進的各類物資不得支付貨款,對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四、各級基本建設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各級監察、審計部門,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對基本建設物資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審計部門對采購資金專戶管理和撥付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跟蹤審計,對違反基本建設物資采購資金管理辦法,不設專戶或不按規定設立專戶的、不按規定撥付貨款的,要依法處理。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五、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中標人、評標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法規行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違犯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