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 關于印發《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的通知2000年10月11日 晉計生資〔2000〕753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規范基本建設項目物資采購行為,提高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公平交易,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范標準規定》(國函〔2000〕27號)和《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暫行規定》(晉政發〔2000〕9號)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的“山西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的項目包括在山西省境內進行的下述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1.煤炭、電氣、煤層氣、新能源等能源項目;2.公路、交通(含橋梁)和管道運輸項目;3.郵電、電信樞紐、通信等郵電通訊項目;4.信息網絡項目;5.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6.污水排放及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7.生態環境保護項目;8.扶貧項目;9.其它基礎設施項目。(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2.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游、文物、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3.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4.公、檢、法、司、安全等政法系統安排的保密性項目;5.其它公用事業項目。(三)與產生結構調整相關的高新技術項目、潛力產品項目及計劃部門審批的其它生產性建設項目;(四)國家投資建設的其它非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第三條 凡屬本細則第二條范圍內基本建設項目重要物資的采購、且規模標準為: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50萬元,但項目總投資縣屬達到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地(市)屬達到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省屬達到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并使用下列資金的建設項目,其物資采購必按本細則進行招標。(一)國有資金投資項目:1.各級財政預算資金;2.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能源基金、電力基金、交通基金、引黃專項資金、水利基金等); 3.上級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撥款;4.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用控制權的項目;5、各級政府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其它資金。(二)政府融資項目:1.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2.政府擔保的國外貸款;3.國家政策性貸款;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5.國家特許的融資。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1.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貸款;3.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援助資金;4.以政府名義接受的贈款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第四條 本細則的“物資”是指在第二條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鋼材、木材(含各種板材)、水泥等主要建設材料和機電設備及其它主要備品備件。第五條 省、地、縣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按投資渠道和項目立項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具體是:國家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由省計劃委員會組織管理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地(市)、縣計委立項并全額投資的項目由地(市)、縣計委組織管理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國家、省與地(市)、縣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 (包括國家審批的地方項目和在晉建設的中央直屬項目),國家和省投資額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項目的物資采購,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和省投資額在三分之二以下的項目的物資采購,由地(市)、縣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管理。 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其物資采購必須按本細則進行招標,并按審批權限劃分原則由各級計劃部門對其招投標活動進行宏觀管理。第二章 物資采購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物資采購的主管部門為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由其行使物資采購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職能;指導和協調全省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確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設專職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管理部門(下稱“物資采購管理部門”).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時,須同時報送建設項目所需各類建筑材料及設備的數量、品種、規格等。第八條 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同時,由負責物資采購的主管單位確定該項目是否必須實行物資招標采購,以及采購內容等,同時列出“招標采購物資明細表”,一并通知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第九條 實行招標采購建設物資的項目,應先行進行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招標,后進行施工采購招標。施工采購招標以物資采購招標結論為依據。第十條 實行招標采購建設物資的項目,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后,招標人應按照招標物資采購明細表的內容,向同級負責立項審批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報采購計劃,其內容包括:(一)招標采購物資的標及包的劃分;(二按)標(包)列出招標物資的名稱、型號、規格以及技術要求、數量、概算價格及計算方式;(三)按標(包)列出招標物資的付款方式、交貨時間及地點;(四)招標過程時間要求;(五)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如采用委托招標,應報送擬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如自行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報送有關證明文件。1.具有項目法人資格;2.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3.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4.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用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5.熟悉和掌握招投標及相關法規。第十一條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招標人報送的采購計劃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通知投標人,同時確定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依法設立并具備相應資格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或企業法人。第十三條 為保證評標的質量,同時做到公正、合理,各級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建立招投標評委專家庫,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選定評委時,從該專家庫中按專業門類隨機抽取確定。第三章 招 標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信用的原則。第十五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由招標人依法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事項。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招標采購計劃編制招標文件。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投標人須知;(二)采購物資的名稱、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四)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五)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六)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七)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八)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十)合同格式及其條款;(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十八條 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證書和相應的工作經驗與業績證明;(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二十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或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招標)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初審,報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審定。經過資格審查具備投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方可參加投標或接受投標邀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開標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評標委員會和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評標。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從物資采購主管部門認可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人數應占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評標委員會應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履行職責。評標委員會應該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須向招標人和物資采購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和物資采購管理部門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第二十三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低于投標人的個別成本價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確定以后,投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第二十五條 招標活動結束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按《中標通知書》中要求的時間、地點,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承諾簽訂采購合同。合同副本報送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及建設資金管理部門備案。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二十六條 列入基本建設物資采購計劃項目的物資采購資金,由資金撥付單位或物資采購管理部門設專戶管理。部門項目,經物資采購主管部門同意,也可由建設單位專戶管理。第二十七條 資金撥付單位按采購合同價將資金劃撥物資采購資金專戶,由資金專戶管理部門根據合同執行情況直接撥付物資供應單位,同時報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及資金撥付單位審核備案。物資采購管理部門、資金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對合同履行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章 獎 罰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者,由物資采購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一)按本細則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二)故意將采購項目分散、切塊或故意提高標的參數,逃避招標的;(三)隱瞞招標真實情況的;(四)串通某一投標人以排斥其它投標人的;(五)索賄受賄的;(六)泄露標底和有關評標情況的;(七)不按規定程序招標的;(八)定標后不與中標單位簽訂采購合同的;(九)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者,由物資采購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宣布投標無效、終止三年以下在本省投標資格,除進行通報外并以經濟處罰:(一)隱瞞招標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資質材料的;(二)串通投標的;(三)采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它投標人的;(四)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行賄的;(五)中標后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六)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第三十條 招標人不及時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中途撤銷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按招標人要求中止招標,中途辭去委托的,依據委托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 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在審查物資采購計劃、審定招標方式等方面要嚴格按規定標準行事,對違犯有關法律、擅自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發出后擅自中止招標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賠償投標人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項目物資采購經過招標,節約率顯著,由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酌情給予獎勵。第六章 其 它第三十四條 不在國家或省有關規定招標范圍內和經物資采購管理部門批準不進行招標采購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物資可由建設項目單位自行采購。物資的自行采購也應按照保證質量、節約資金、擇優采購的原則進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采購:(一)涉及國家機密的;(二)涉及技術保密的;(三)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家的;(四)國家另有規定的;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此細則與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地方,以國家法規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