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實行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從中山獲悉,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該市頒布實行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是指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三條 中山市財政局是中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分類錄入符合規定條件的專家資料,以備政府采購項目咨詢、評審、驗收時選任。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向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專家推薦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
(一)遵紀守法、辦事公正、廉潔自律;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并能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與政府采購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經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并發給《中山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證書》。該證書可作為持證人參加市政府采購咨詢活動的信譽憑證。
第五條 自薦或推薦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當填寫《中山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推薦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身份證;
(二)個人業績材料、學術論文;
(三)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第六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聘任資格期限為兩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續聘。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是指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第三條 中山市財政局是中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分類錄入符合規定條件的專家資料,以備政府采購項目咨詢、評審、驗收時選任。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向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專家推薦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
(一)遵紀守法、辦事公正、廉潔自律;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并能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與政府采購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經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并發給《中山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證書》。該證書可作為持證人參加市政府采購咨詢活動的信譽憑證。
第五條 自薦或推薦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當填寫《中山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推薦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歷證書、資格證書、身份證;
(二)個人業績材料、學術論文;
(三)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的證書或證明材料。
第六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聘任資格期限為兩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續聘。 為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
第七條 擔任市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委的專家,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采購人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名冊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個別特殊情況經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采購人直接確定。
第八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可接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采購機構的委托,提供咨詢服務、擔任評標委員和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露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九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內的服務工作。
第十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當認真執行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受任何采購機構、用戶單位、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咨詢、評審和驗收意見。履行職責期間,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與被評審、驗收的供應商有任何私下接觸。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積極向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政府采購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參與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和驗收活動,受到邀請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情況后應立即退出。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咨詢專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其回避。有利害關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親屬在投標人單位任職;
(二)本人是投標項目的上級單位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接到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邀請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驗收后,應按時參加;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立即通知發出邀請的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應邀參加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咨詢、評審、驗收的咨詢專家,由發出邀請的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支付勞務費。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收回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家的資格:
(一)提供虛假證明取得咨詢專家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咨詢評審、驗收的;
(三)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賄賂等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向他人泄露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故意損害采購人、采購機構和供應商正當權益的;
(六)與評委、采購機構或投標人串通,在參與咨詢評審過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建立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工作記錄制度。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專家參加政府采購的咨詢、評審和驗收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對有關的投訴經核實后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可接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采購機構的委托,提供咨詢服務、擔任評標委員和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露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九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內的服務工作。
第十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當認真執行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受任何采購機構、用戶單位、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咨詢、評審和驗收意見。履行職責期間,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與被評審、驗收的供應商有任何私下接觸。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應積極向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政府采購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不得參與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和驗收活動,受到邀請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參與的,獲悉情況后應立即退出。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咨詢專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其回避。有利害關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親屬在投標人單位任職;
(二)本人是投標項目的上級單位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接到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邀請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評審、驗收后,應按時參加;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立即通知發出邀請的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應邀參加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咨詢、評審、驗收的咨詢專家,由發出邀請的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支付勞務費。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屬實的,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擔任政府采購咨詢專家資格,收回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家的資格:
(一)提供虛假證明取得咨詢專家資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咨詢評審、驗收的;
(三)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賄賂等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保密規定向他人泄露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故意損害采購人、采購機構和供應商正當權益的;
(六)與評委、采購機構或投標人串通,在參與咨詢評審過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建立政府采購咨詢專家工作記錄制度。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對專家參加政府采購的咨詢、評審和驗收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對有關的投訴經核實后報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