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園區投資環境,不斷提升開發區服務質量,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導下,長沙經開區決定成立園區非訴訟糾紛解決中心(簡稱ADR中心),扎實幫助解決困擾企業在商貿、勞資等方面的糾紛。目前,根據園區實際情況,已完成了國際ADR相關資料的譯制工作,制定了“ADR機制基本介紹”、“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ADR規則”、“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ADR中心公約”、“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ADR專家行為準則”和“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ADR中心對接機制”等運行制度,并邀請了三一重工、山河智能、博世汽車、中糧可樂等企業負責人、法律顧問專員和行業精英對有關內容進行了深入討論。為進一步宣傳ADR知識,便于今后開展有關工作,針對園區企業的ADR知識培訓講座將于7月底舉行。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概念源于美國,最初是指各種訴訟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后在歐洲大陸各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廣為盛行,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各種訴訟外或非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由于它沒有復雜的程序,且不傷害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系,在國際上得到廣泛運用。經開區ADR是指當事人自愿參與的,由一名或三名有資質的、為各方當事人信任的、中立的ADR專家,運用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等方法居中調和,推動當事人在友好的氛圍下就糾紛自愿達成和解的專家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當事人均無需放棄自己的權利,仍然具有依法應該享有的所有權利。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經開區ADR具有諸多無可比擬的優勢:
一、自主。ADR充分體現當事人自由意志,是否參加協調、選擇解決方案等一切涉及糾紛解決的事項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如果對糾紛的解決不能達成和解,并不會被強迫達成一致協議。ADR專家既不是法官的角色,也不代表糾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志,中立地幫助當事人進行溝通以解決糾紛。
二、經濟。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不但需要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繳納相關費用,而且還要遵循嚴格、復雜的程序規定,一起糾紛可能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和執行才能最終結案,耗費當事人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而ADR基本免費,當事人可節省大量開支;沒有嚴格、復雜的法定程序,相對快捷高效。
三、靈活。仲裁和訴訟有較為嚴格、復雜的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敗訴。ADR則沒有嚴格、復雜的的程序規定,在專家的選擇和程序的啟動、進行、終止等方面都最大程度地方便當事人,靈活性較強。
四、專業。在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和專業化的背景下,ADR專家協調具有專業優勢和特點。主持協調的是獲得當事人認可的某領域專家,其對糾紛的分析判斷比一般人更為準確、權威,提出的建議也更為合理、恰當,更易于為當事人信賴和接受,解決糾紛的成功率和公信力相對較高,和解協議能得到較好的遵守和執行。
五、友好。在良好的氛圍下,當事人在ADR專家幫助下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案,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或訴訟中的強烈對抗性,避免出現對峙的局面,有助達成和解,徹底消除矛盾和誤會,維持甚至改善彼此之間的關系,解決糾紛后繼續合作。
六、雙贏。通過ADR達成的和解協議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當事人各方都感到滿意,往往會自愿履行協議,避免了仲裁或訴訟及成為敗訴一方的風險,以及可能導致的強制執行。即使沒有完全達成協議,但通過協調,也促進了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讓當事人更好地了解對方的想法和期望,以尋找一個公正的解決方案,使糾紛由繁化簡。
七、保密。ADR是秘密進行的,協調過程及和解協議都是保密的,所有參與人都有保密的義務。當事人不但可拒絕披露并阻止任何其他人披露ADR信息,亦可使其在ADR中的陳述免于在其后的法律程序中被利用,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商業秘密,避免破壞公眾形象。
——長沙經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