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的權利
1、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核驗其資質條件。
3、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推廣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4、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招標人有權也應當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拒收。
6、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7、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的義務
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
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中標人。
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招標代理機構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于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
(2)依法登記設立,資格需有關行政機關審查認定。
(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收委托,組織招標活動。具體講包括幫助招標人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為加強管理,規范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律規定對申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只有經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才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活動。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的關系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適用于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招標代理活動。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是基于招標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人與受托人義務與責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費用的義務;第二,受托人給付報酬義務;第三,受托人報告的義務;第四,委托人轉移有關委托人的利益和權利;第五,受托人的責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公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義務
權利:1、按照規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2、按規定或者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按規定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按規定拒收投標文件;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
5、可以代替招標人主持開標。
義務:1、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
3、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5、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接收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