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財政廳
2007
浙江省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要求。由預算處在布置編報年度預算時,同時下達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表式和口徑說明。
第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報送。按照布置編報年度預算的時間要求,由各部門、各單位及時報送廳歸口業務處。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審核。廳歸口業務處應對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核,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資金來源及采購數量和配置標準等;經審核匯總后,及時送省政府采購辦審查。省政府采購辦應對所涉及的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類型、技術參數及配置需求、參考單價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在廳歸口業務處送達政府采購預算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返回廳歸口業務處;廳歸口業務處將省政府采購辦審查后的政府采購預算修改匯總后送廳預算處;廳預算處審核、匯總、平衡后,編制成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及控制數的下達。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由廳預算處通知廳歸口業務處并抄送廳綜合處、省政府采購辦;廳歸口業務處在批復年度預算時將政府采購預算一并通知各部門、各單位。
第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預算項目資金的追加按我廳浙財預字〔2002〕17號文件及本規程的第二、三、四條規定辦理。在已批準安排的專項機動安排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的,由廳歸口業務處審核后送省政府采購辦審查,報分管廳長審批,并送預算處備案。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省政府采購辦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按月編制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省政府采購辦將批準的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書面通知各部門、各單位,并抄送廳歸口業務處、國庫處和綜合處,其中政府(集中)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抄送集中采購機構,由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實施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指標。
1.集中采購項目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預算和定點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由廳歸口業務處批復到各部門、各單位;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用于政府集中采購的(不含辦法第九條第2點規定的定點采購項目,下同),按以下辦法處理:集中采購預算批準后,廳歸口業務處不直接批復部門、單位的集中采購預算,而是先下達政府采購預算控制數,即集中采購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暫留廳歸口業務處。采購活動結束后,按照政府采購資金入賬通知書核定有關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節余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項目支出預算資金漏編政府采購預算,若在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需按規定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并按情況分別處理:
(1)預算指標已核給單位,且資金也已核撥至各部門。采購結束后,預算內節余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用于平衡預算,相應核減各部門、各單位專項資金預算。
(2)預算指標已核給單位,但資金尚未核撥至單位的,由省財政廳根據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核減單位預算指標;其他操作與已編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處理方法相同。
(3)預算指標尚未核給單位,操作方法與已編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處理方法相同。
集中采購機構在收到政府(集中)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后開展采購活動,采購結束后,向采購單位發出《政府采購資金入賬通知書》,同時抄送省政府采購辦和廳相關業務處。廳相關業務處據此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所涉預算;廳國庫處根據采購合同履約金額列報相關單位的支出。
廳國庫處應及時進行節余資金的清算,每月向廳預算處及廳歸口業務處報送政府采購分單位、分科目、分項目、分資金來源的節余資金情況表,并抄送省政府采購辦。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中凡按本辦法用于財政預算平衡的節余資金金按期繳回國庫。
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節余指標,原則上按年度清算,結轉下年,用于下年度預算平衡,目前暫由歸口業務處統籌使用。動用時,由業務處提出分配建議,會預算處后,報廳領導批準。以后年度若有需要,節余指標集中用于整個財政總預算平衡。
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政府采購預算,下一年度執行前需重新確認政府采購預算。廳歸口業務處初審后,會省政府采購辦和廳預算處審核確認。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進行采購的,其采購資金的匯集由廳綜合處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結合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及預算外資金收入情況對辦理。
2.分散采購項目
財政預算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分散采購,預算指標由廳歸口業務處核定到各部門、各單位;財政預算內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安排的資金,由廳歸口業務處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和省采購辦核準的政府(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辦理申撥手續。
第八條 廳監督檢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采購法規、政策及本辦法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執行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二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報送。按照布置編報年度預算的時間要求,由各部門、各單位及時報送廳歸口業務處。
第三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審核。廳歸口業務處應對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預算按照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核,重點審查采購項目的必要性、采購資金來源及采購數量和配置標準等;經審核匯總后,及時送省政府采購辦審查。省政府采購辦應對所涉及的政府采購目錄、采購類型、技術參數及配置需求、參考單價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在廳歸口業務處送達政府采購預算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返回廳歸口業務處;廳歸口業務處將省政府采購辦審查后的政府采購預算修改匯總后送廳預算處;廳預算處審核、匯總、平衡后,編制成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預算及控制數的下達。年度省級政府采購預算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由廳預算處通知廳歸口業務處并抄送廳綜合處、省政府采購辦;廳歸口業務處在批復年度預算時將政府采購預算一并通知各部門、各單位。
第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預算項目資金的追加按我廳浙財預字〔2002〕17號文件及本規程的第二、三、四條規定辦理。在已批準安排的專項機動安排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的,由廳歸口業務處審核后送省政府采購辦審查,報分管廳長審批,并送預算處備案。
第六條 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省政府采購辦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按月編制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省政府采購辦將批準的政府(集中或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書面通知各部門、各單位,并抄送廳歸口業務處、國庫處和綜合處,其中政府(集中)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抄送集中采購機構,由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實施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指標。
1.集中采購項目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預算和定點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由廳歸口業務處批復到各部門、各單位;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用于政府集中采購的(不含辦法第九條第2點規定的定點采購項目,下同),按以下辦法處理:集中采購預算批準后,廳歸口業務處不直接批復部門、單位的集中采購預算,而是先下達政府采購預算控制數,即集中采購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暫留廳歸口業務處。采購活動結束后,按照政府采購資金入賬通知書核定有關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節余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項目支出預算資金漏編政府采購預算,若在執行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需按規定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并按情況分別處理:
(1)預算指標已核給單位,且資金也已核撥至各部門。采購結束后,預算內節余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用于平衡預算,相應核減各部門、各單位專項資金預算。
(2)預算指標已核給單位,但資金尚未核撥至單位的,由省財政廳根據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核減單位預算指標;其他操作與已編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處理方法相同。
(3)預算指標尚未核給單位,操作方法與已編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經費處理方法相同。
集中采購機構在收到政府(集中)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后開展采購活動,采購結束后,向采購單位發出《政府采購資金入賬通知書》,同時抄送省政府采購辦和廳相關業務處。廳相關業務處據此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所涉預算;廳國庫處根據采購合同履約金額列報相關單位的支出。
廳國庫處應及時進行節余資金的清算,每月向廳預算處及廳歸口業務處報送政府采購分單位、分科目、分項目、分資金來源的節余資金情況表,并抄送省政府采購辦。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中凡按本辦法用于財政預算平衡的節余資金金按期繳回國庫。
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節余指標,原則上按年度清算,結轉下年,用于下年度預算平衡,目前暫由歸口業務處統籌使用。動用時,由業務處提出分配建議,會預算處后,報廳領導批準。以后年度若有需要,節余指標集中用于整個財政總預算平衡。
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政府采購預算,下一年度執行前需重新確認政府采購預算。廳歸口業務處初審后,會省政府采購辦和廳預算處審核確認。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進行采購的,其采購資金的匯集由廳綜合處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結合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及預算外資金收入情況對辦理。
2.分散采購項目
財政預算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分散采購,預算指標由廳歸口業務處核定到各部門、各單位;財政預算內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安排的資金,由廳歸口業務處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和省采購辦核準的政府(分散)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辦理申撥手續。
第八條 廳監督檢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家和省有關政府采購法規、政策及本辦法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執行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