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從一定程度上表明集中采購機構是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和重要力量,這是對《政府采購法》確立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進一步深化。相信《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將起到點鐵成金的作用。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出臺前,各級集中采購機構為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和實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基于先天不足,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毛病,沒有引起社會的足夠關注和重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從行政法規層面必將更進一步促進集中采購機構依法依規地規范操作,成為政府采購的領頭羊。因此,各級集中采購機構應該以清醒的頭腦、敏銳的眼光去審時度勢,深刻領會和琢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政府采購工作。
一是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性。實施條例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另一方面,指明了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方向,提出了切合實際的工作要求,是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守則。翻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9章116條近2萬字,其中多個章節和條款,涉及到了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職責、工作規范、內部監督管理、外部監督考核、違規處罰等,都作了明確的行政規定,與《政府采購法》有相似之處。然而從操作層面上看,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要求和規范更加具體,雖然措詞遣句方面有待斟酌外仍不失為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采購操作規范。作為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的集中采購機構,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特別是實施條例中有關各類禁止性規定,都明確地告誡集中采購機構必須在規定的范疇內,嚴格依法辦事,來不得一點麻痹大意,出不得半點紕漏,不然,輕則受到罰款、處分和通報批評,重則取消代理資格,弄不好工作人員還要“下課”。可以這樣認為,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比《政府采購法》更加細致,而且是一環套一環,環環緊扣,沒有一絲可以逃避法律約束的空隙。為此,理應引起各級集中采購機構足夠的重視,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和危機感,努力使外在的法律法規規范轉化為自覺的遵從法律法規的意識和行為。
二是要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宏觀角度看,政府采購是財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同樣呈現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資源配置的市場化。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立,是社會主義財政支出體制改革的產物,但絕對不能錯誤地認為它是壟斷政府采購市場的主體,而只是其中的一只領頭羊而已。實施條例第2章第17條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前款所稱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換言之,如果集中采購機構所履行的政府采購事宜,未能達到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的效益不高、采購的質量和服務不好,就會失去廣大采購人的信任和集中采購機構自身存在的基礎,采購人就有理由找社會中介組織委托采購。集中采購機構切記不要以皇帝的女兒不愁嫁而固步自封,馬馬虎虎,敷衍了事,因為機遇和風險同系一身。“生于憂患難,死于安樂。”集中采購機構要真正認識這種風險無時不刻的存在,積極地投身政府采購工作中,一心一意謀發展、全心全意服好務。
三是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具體工作的檢查指導。集中采購機構要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危機感,以適應蓬勃發展的政府采購事業,并非一句漂亮的空話,而是實實在在必須這樣做。加強監督是推動和發展集中采購機構的有效途徑,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是必要措施。嚴格依法辦事,加強內部監督,說到底就是既要做到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權相互分離和相互監督,又要做到經辦采購的人員之間、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之間各部分職權的分解和相互監督,從而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的監督體系,切實防止一個部門或者一部分人單獨操作政府采購的行為。以推動監督機制建設,增強政府采購的透明度,防止腐敗的孳生。
四是強化法律法規意識。遵循法律法規規范,是對集中采購機構總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購機構必須絕對服從實施條例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約束,誰都不能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必須切實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既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影響政府采購效益的提高。使每一個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具備嚴密的合法性。特別強調必須要嚴格遵循法律所規范的程序,嚴格依法采購,維護集中采購機構本身具有的權力,堅決杜絕只看結果、不問過程的弊端,把遵守政府采購程序作為集中采購機構一切工作的基礎。同時,還要建立一支業務精通、品行優良的集中采購機構隊伍,這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關鍵。隊伍建設的核心是加強素質建設,包括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如果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缺乏良好的素質,依法依規就會走樣,甚至要付出慘痛的代價。因此,在集中采購機構內部,要建立人員素質的監管機制和末位淘汰制,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購機構只有樹立了強烈的責任感和危機感,才能變被動為主動,當好政府采購的領頭羊,為政府采購事業作出更多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