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解析:該條規定明確,我國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即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形式:有集中也有分散。
1、分散采購也是政府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采購人提供采購服務。包括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也包括部門集中采購,即一個部門統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的采購活動。分散采購是指由采購人自行開展采購活動,一般指特殊采購項目。
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為集中采購機構。一級政府可以設多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執行機構,不具備行政職能。
需要注意的是,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都是政府采購。分散采購也應該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
2、集中采購范圍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的集中采購范圍,由集中采購目錄來確定。中央的由國務院辦公廳發文,省級的由省級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文。授權機構指的是省會城市、地級市等。需要注意的是,從全國范圍看,各級政府的集中采購范圍不宜執行統一標準,要區別對待,但在同一地區必須保持統一性,否則就會出現隨意性。
3、集中采購范圍的確定方法。
集中采購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其方式是將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或品目編制成集中采購目錄,以政府文件或政府批轉財政部門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集中采購目錄應當由財政部門擬定,報政府批準并由政府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