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該條規定明確了制定限額標準的權限。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大小。因此明確制定限額標準的權限是本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內容。
1、因地制宜。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應當考慮我國各級政府采購實際情況,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統一性,又要有靈活性。與確定集中采購目錄一樣,各級政府的職能不同,采購規模不同,采購對象結構不同,采購范圍也不盡相同。如中央一級政府肩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財力充足,機構規模龐大,大型投資項目多,限額標準可以定得高一些。
2、分級管理。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有關次級的人民政府應盡快制定頒布所轄地區的限額標準。與集中采購目錄一樣,財政部門應當先擬限額標準,報人民政府批準并頒布。
3、授權制定。
限額標準與集中采購目錄一樣,都是確定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標準,但二者的使用方法不同。一個是以采購金額為標準,一個是以采購項目為標準,二者沒有交叉。在同一個地區采購項目基本上會相同,但采購項目的金額會有很大差別,特別是市縣一級的采購,大型采購項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購目錄的確定權可以適當集中,但限額標準的確定權應當盡量下放,由各級政府因地制宜地確定。
4、科學確定。
限額標準越低,采購范圍越大。但不能盲目地、不講求科學發展規律地擴大采購范圍。因為采購范圍擴大與否,和當地政府采購管理水平、執行能力密切相關。應該本著科學確的原則,隨著客觀條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采購限額標準,擴大采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