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解析:購買國貨是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在要求。政府采購資金主要來自納稅的人稅金,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通過購買國貨來支持本國企業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
該條款規定了政府采購一個極其重要的政策取向——采購國貨規定。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從某種程度上講,購買國貨是世界是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國家制定政府采購法的主要目標。通過立法來保護國內政府采購市場,保護國內產業,支持本國企業發展。
1、應當購買國貨,也有例外。
只要能滿足基本需求,政府采購應當購買國貨。當遇到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時,可以采購外國貨。
2、國貨界定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政府采購法沒有規定國貨界定標準。國務院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的國貨標準缺失。國貨界定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工作,本法在這里只作原則性規定,對國貨的認定、合理的商業條件等關鍵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
3、國貨意識有待增強。
目前我國采購人的國貨意識普遍不強。一些預算單位只要具備支付能力,往往優先采購國外產品,即使一些國內產品完全能夠適用其需要。利用好政府采購手段保護國內產業、支持國內企業發展,是一項緊迫性任務。
利用政府采購手段保護國內產業,完全符合WTO規則。況且我國還尚未簽署加入GPA。也就是說,近期,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還不受WTO規則和《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因此,我們一定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采購對國內企業保護和促進作用,培養一大批有競爭實力的國內企業,為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作出貢獻。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只要能滿足基本需求就好,不能一味采購性能最好、價格最高的產品。應將采購國貨作為優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