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對于一部規范政府采購釬為的基本法律來講,首先要明確政府采購的各方當事人,即行為主體,才能根據不同主體的行為特征作出相應規定,明確各主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和義務。這里所說的行為主體,指的是政府采購法的執行行為主體。
1、何謂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行為包括政府采購的管理行為和執行行為,二者都是本法規范的內容。本條規定中所說的當事人,指的是政府采購執行行為主體。他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政府采購當事人具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本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活動,是指一個具體的采購項目從準備采購到履行合同完畢整個過程中的各項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相關的事后相關活動,包括管理活動、組織實施活動、糾紛處理活動、復議活動、訴訟活動等。
2、不包括監督管理部門。
前面已經明確說明,政府采購當事人指的是政府采購法的執行行為主體,也就是說指的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各類合法主體,都是直接參與政府采購商業活動的各類機構,不包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