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程序的公開性
有時也指透明性,是指整個采購程序都在公開情況下進行。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公開開標,公布中標結果。投標商資格審查標準和中標候選供應商評選標準要事先公布,采購法律也要公告。
(二)采購程序的競爭性
招標就是一種引發競爭的采購程序,是競爭的一種具體方式。招標的競爭性充分體現了現代競爭的平等、信譽、正當合法等基本原則。招標作為一種規范的、有約束的競爭有一套嚴格采購程序和實施辦法,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和擴大投標人的競爭,從而使采購人以最合理的價格采購到所需的物質和服務,更好地獲得市場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購經濟效益的實現。
(三)采購程序的公平性
所有感興趣的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者都要進行招標,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許對投標商進行歧視;評選中標商應按事先公布的標準進行;投標是一次性的并且不準同投標商進行談判。所有這些措施既要保證招標程序完整,又可以吸引優秀的供應商來競爭投標。
(四)采購程序的政策性
政府采購招標與其他招標有所不同,其原因是因為采購資金的性質。社會上招標更重于結果,側重于滿足委托人的要求。而政府采購招標,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所體現的政策性更強。如采購本國貨物,保護中小企業等等。采購所用的是財政性資金,因此,執行機構的行為要對政府負責,對納稅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