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偶爾會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做法,而《政府采購法》對此卻并未涉及。某讀者想知道,什么情況下會公開征集供應商,其原因是什么,對于“征集”來的意見,又該如何取舍?
答:留心一下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網站,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開招標項目或競爭性談判項目還真不少,也偶有征集某方面的評審專家的公告,在此,我們關注前者。采購代理機構往往首先發布一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函或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公告。
由于《政府采購法》對公開征集供應商這一做法并未明確和規定,那么在操作過程中應首先注意什么?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說:“如果采購人并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某項目公開征集供應商,則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的做法不妥。”其言下之意為,采購代理機構公開征集供應商應征得采購人的同意,并最好將其寫入委托代理協議中去。
但另一位政府采購法律研究專家則認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目的在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可能細致到規定是否公開征集供應商等具體操作的地步。“采購代理機構不可能對所有采購項目‘門門通,道道通’,接受采購人委托后,可以根據對采購項目的熟悉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前期的市場調研、公開征集供應商等。這是為完成業務的具體手段,也沒必要向監管部門申請,因為仍屬于采購代理機構的操作權限范圍。”
明確了可以公開征集供應商后,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能會遇到另一個難題:對于征集來的供應商的意見該如何抉擇,編寫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時,該吸取誰的意見,否定誰的觀點?某市采購中心主任建議,可以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建立招標文件論證制度。各采購項目負責人草擬完采購文件時,應召開部內或采購中心內部的討論,甚至邀請有關專家幫助分析、論證,雖然操作起來比較煩瑣,但在較大程度上能增強文件的嚴密性和科學性,消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見,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