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工作,規范招標代理業務,保證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建立正常的招標競爭機制,保障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有序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機構應按本辦法實行資格審定。
第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定包括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審定和定期復審。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負責本地區招標代理機構的初審工作。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二)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資金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相應的專業力量;
(六)具備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其他需具備的條件。
負責初審的機關負責上述條件的審核工作。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初審后,應向國家經貿委上報申請甲級或乙級資格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初審機關的初審意見;
(二)申請書,內容包括:組建時間、人員結構情況,專家支持系統和計算機、信息網等配置情況,招標業績綜述;
(三)招標代理機構章程;
(四)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加蓋原批準機關的確認章);
(五)內部機構設置情況;
(六)其他有關招標代理機構的文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招標資格,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績。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績累計在8億元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70%。
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務。
第九條 申請乙級招標資格,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業績,近3年機電設備招標業績累計在3億元以上: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60%。
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的招標業務。
第十條 新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與已獲得招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合作招標1年、金額達1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乙級預備資格。取得乙級預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可獨立從事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一條 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申請后,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者,頒發《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證書》)、《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證書》)、《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證書(預備)》(以下簡稱《預備證書》)。《甲級證書》、《乙級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預備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國家經貿委提出復審申請。國家經貿委接到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復審申請后,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資格等級條件的,重新頒發相應的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國家經貿委每3年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進行復審。招標機構進行資格復審,除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稅務部門審核通過的財務報表及說明。
第十四條 從事技術改造項目中進口設備國際招標的代理機構,還應同時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國際招標資格。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變更機構名稱時,應向國家經貿委申請更換證書;招標代理機構在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國家經貿委重新申請證書。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終止招標業務后的1個月內,應將證書交回國家經貿委。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申請或資格復審時弄虛作假的,國家經貿委將取消申請或暫停1年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1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涂改、轉讓資格證書的,國家經貿委將取消其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資格,3年內不再接受其申請。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業務中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管理規定的,國家經貿委除依法處罰外,還視情節暫停或取消其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