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國債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設備采購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經批準實施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自行組織國債技術改造項目設備采購招標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一次備案僅適用于一個項目的招標。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和省級經貿委是企業自行招標的備案機關。企業應按項目限額管理權限向國家經貿委和省級經貿委備案。
第五條 申請自行招標的企業,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編制合法、公正、規范的招標文件的能力,并提供企業自行編制的招標文件的范本和樣本;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定標的專業技術力量,并提供與招標事宜相關的企業自身技術力量的基本情況,包括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比例、高中級技術人員情況;
(三)具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以及權威機構資質培訓的專職招標及商務力量;從事限額以上項目招標的企業,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擁有相應的招標人員,其中至少3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組織評標委員會的能力,并提供擁有專家信息庫的情況;
(五)具有組織開標、評標、詢標、定標的能力。已有自行招標業績的企業,需提供以往自行招標的情況;
(六)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信評價的能力,并提供潛在投標人及招標相關設備市場的情況;
(七)了解國家有關招標投標和有關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的方針政策;
(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提供企業基本狀況(經審計的基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備案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企業可自行招標。
第七條 企業自行招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備案機關備案,并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一)自行招標采購的設備或材料的數量及技術規格說明;
(二)招標實施方案;
(三)評標委員會的構成;
(四)主要評標因素及定標程序;
(五)招標結果;
(六)其他應提交的與備案招標項目有關的資料。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監管工作。
特殊重大項目企業實行自行招標的,應在備案的同時,在招標評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監管部門報告招標結果。監管部門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企業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簽定合同。
第九條 企業自行招標,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對招標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企業招標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的,按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