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模式相結合進行管理和操作。其中:集中采購,是指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由市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采購的模式;分散采購,是指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中介代理機構(統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的模式。
凡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均屬分散采購范圍。其中,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發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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