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點采購”與其他采購不同之處,在于具有一次性“采購”,而分批、分次長期地接受“勞務服務”或“貨物供應”的特點,因此,對“定點采購”的管理,應該是動態性的長效管理,必須依據《政府采購法》制定一套專門的“定點采購”管理制度,起草地方性的《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從而來規范、完善、指導實際工作中的“定點采購”行為。
2.在確定單項目定點供應商數量時,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于銷售渠道專業細分比較明顯的貨物,可以根據供應商的專項特長分別確定不同品牌、檔次貨物較為專業的定點供應商。對于沒有明顯銷售渠道專業細分的貨物,可選擇幾家綜合性供應商。對于服務類項目的定點供應商數量,要根據服務需求總量,來科學地確定定點數量。總之,在招投標前,要努力形成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在招投標確定定點供應商后,更要形成競爭。這樣有助于加強定點采購的管理。
3.對一些通用貨物,在定點期間,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動,一方面,要讓定點供應商及時提供價格變動依據。另一方面,制訂定額標準,對達到一定量的采購,要讓定點供應商也流動起來,組織定點供應商之間,通過再次競價的辦法,擇優確定最終的供應商。對一些定點期限較短的項目,要讓供應商在確保質量、服務的前提下,承擔價格風險責任。
4.對定點供應商兌現其承諾措施的情況進行事中監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檢查,對一些特殊定點供應商承諾的24小時服務,可采取明查暗訪,對發現的違反服務承諾行為,可直接根據協議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定點資格,對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直接根據有關法律、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毫不手軟地將其移交司法部門處置,切實有效地維護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好政府采購形象。
5.對“定點采購”資金結算,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力求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只在國庫與定點供應商帳戶之間流轉,采購單位不參與財政資金的周轉,減少資金流轉環節,進一步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率。
6.構建功能強大的“定點采購”數據庫,便于定點采購貨物的信息的錄入和維護,實現“定點采購”數據查詢、統計、分析等各項功能。充分利用互聯網,提高“定點采購”透明度,通過政府采購網站公布包括定點供應商、定點貨物介紹以及定點貨物價格在內的各類信息,以公開促規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7.積極嘗試新方式,進一步完善、發展“定點采購”。目前,協議供貨制不能不說是一種好方法,它能通過統一公開招標,定產品、定價格、定服務、定期限,它是多家對多家的采購,一次招標,多次采購,它與“定點采購”相比,更具有適用范圍廣、選擇品種多、價格調整合理等優勢。可以更好地獲得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節約采購成本,滿足采購單位需求的及時性、多樣性。彌補“定點采購”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