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安裝企業與制造商能算是組成聯合體投標嗎?如空調采購及安裝工程,公告中要求聯合體投標,即安裝企業與制造商組成聯合體投標,這種做法對嗎?
個人認為問題應稍做調整,將“這種做法對嗎”改為“這種做法合法嗎”可能更妥當些,因為法律評價結果是合法與否,而不是對錯與否。
就聯合體投標而言,首先,政府采購法第24條、招標投標法第31條均規定,兩個以上的投標人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但參加聯合體的投標人都應具備法定的條件。其次,招標投標法還規定,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此外,招標投標法第51條還明確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后,依據政府采購法或招標投標法制定的部門規章也重申、補充聯合體投標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部門規章都重申了招標投標法關于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綜上,現行法律允許聯合體投標,但反對招標采購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反對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反對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反對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就招標公告統一要求聯合體投標是否合法而言,可以從統一要求聯合體投標是否構成強制要求組建聯合體,是否構成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是否構成對潛在投標人的歧視,是否限制了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方面進行考慮。
題干所舉的例子實為安裝工程與設備采購招標。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
第一,工程與設備是否必須捆綁招標,是否必須由專門的空調制造企業與專門的空調安裝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也就是說,要考慮是不是存在空調制造企業本身也具有空調安裝資質的情形?
第二,如所有的空調制造企業本身沒有安裝資質,可不可以由具有空調安裝資質的企業采購空調后再進行安裝?
第三,可不可以將工程與設備采購單獨招標?
如果能很好地將以上問題解決,我想問題的結果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