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過程當中,接收到要答疑的問題,如果在招標文件上明確答疑時間和答疑網址,在網絡上統一給予投標單位答疑,不再進行一家一家的書面答疑,不知可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3條、29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也有相應規定。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招標過程當中,招標人接收到要答疑的問題,該答復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書面形式包括哪些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等)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網上答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4條的規定,只要滿足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因此將答疑上傳互聯網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要件。但是能否采用網上答疑則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考慮。
由于答疑的內容涉及到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因此答疑內容自然應成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也應對依法澄清或修改后的招標文件進行實質性響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答疑的目的旨在使購買標書的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修改或補充部分,并依據修改的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或補充投標文件。因此,所有購買標書的投標人是否收到招標文件極其重要,關系到整個招標活動是否公平公正。對于招標人而言,將答疑以書面形式通知購買標書的投標人是其法定義務。從招標人能否證明其盡到法定的通知義務角度來看,無論招標人采取哪種書面方式通知,招標人都要能證明通知到達投標人。以合同書、信件、電傳、電報、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方式通知都能證明招標人是否通知到。
網絡是否能作為法定的答疑方式,取決于能否證明特定的投標人已經收到該通知,投標人可據該通知內容編制投標文件或補充投標文件。因此,如果指定的網址具有電子數據交換功能,即招標人將答疑內容上傳網站,網站會自動以手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買標書的投標人,投標人下載后,系統就會顯示已經收到。如果僅僅是將答疑內容上傳開放網站(公眾均可隨意訪問),不能證明投標人是否看到信息。還應輔佐以其他手段,如電話通知等。
但就目前而言,網絡答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保障數據安全。即信息發布后如何保障信息不被擅自更改,尤其是不被病毒破壞。個人曾欲在某政府采購網站下載關于網上競價的學習資料,不料學習資料已被更改,打開文件后殺毒軟件提示有病毒,電腦也隨后癱瘓。由此說明,與合同書、信件、傳真、電報、電傳相比,借助網絡發布的數據電文應有計算機技術保障,以保證發布后的信息在有效期內保持一致性、完整性。
最后,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答疑,都應該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十五日之前通知購買標書的投標人。